夫任臣之法:闇则不任也(1),慧则不从也(2),仁则不亲也,勇则不近也,信则不信也(3)。不以人用人(4),故谓之神(5)。怒出于不怒(6),为出于不为(7)。视于无形(8),则得其所见;听于无声,则得其所闻。故无形者,有形之本;无声者,有声之母。循名责实,实之极也(9);按实定名,名之极也。参以相平(10),转而相成(11),故得之形名(12)。

【注释】

(1)闇:愚昧,昏乱。这里指不明事理。

(2)慧:狡黠(xiá),聪明而狡猾。

(3)信则不信:任意而为的人不予信任。前一“信”,任意,听凭;这里指听凭自己意愿而不以“奉法宣令”为职守。后一“信”,信任,信用。

(4)不以人用人:不因为个人的品性而任用人。前一“人”,指人的品性或德行。这里是说选用官吏当视其是否“奉法”、“奉教”,而不看重个人品质。

(5)神:通“慎”,慎重,谨慎。

(6)怒出于不怒:努力出自本身无所谓努力的律法。怒,同“努”,勉力。

(7)为出于不为:作为出自本身无所作为的教令。

(8)视于无形:明初刊本等诸世传本此句作“视于无有”,今据马叙伦《邓析子校录》改“有”为“形”。其意为:看到事物未露形迹时的情形。

(9)极:极致,最高程度。

(10)参以相平:(名与实)相互检验以求彼此相副。参,检验,验证。

(11)相成:相互促成,相互成全。

(12)得之形名:懂得了这形和名的关系。

【译文】

任用官吏的原则在于:不明事理的不予任用,狡黠刁诈的不予听从,讲求仁惠的不予亲信,持勇逞强的不予接近,任意而为的不予信任。不因为个人品性而任用人,因而可称之为审慎。努力出自无所谓努力的律法,作为出自本身无所作为的教令。看到了不露形迹的东西,就晓得了所见事物的实质;听见了默不作声的东西,就懂得了你所听声音的依据。所以说,没有形体的东西是有形体的东西的根本,没有声音的东西是有声音的东西的母体。按照名称责求名所指示的事物的实质,这被指示的是实的极致;按照事物的实质确定事物的名称,这被确定的是名的极致。名与实相互检验以求彼此相副,转而使二者相互成全,由此而得以知晓所谓“形名”——事物名称与名称所指的事物实质之表现——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