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明君立法之后,中程者赏(1),缺绳者诛(2)。非此之谓(3),君曰乱君,国曰亡国。

【注释】

(1)中(zhòng)程者赏:合乎章程的予以奖赏。中,符合。程,法式,章程。

(2)缺绳者诛:刘氏覆宋本作“缺渑者诛”,明初刊本、《百子全书》本、《指海》本等此句皆作“缺绳者诛”,今从《指海》本等。其意为:有损于法规的予以惩罚。缺,损,损害。绳,法规,法度。

(3)非此之谓:明初刊本、刘氏覆宋本、《百子全书》本、《指海》本等此句皆作“此之谓”,依上下文义推之,不可通。为使文义前后不致扞格,校者或疑“此之谓”下文有脱漏(王恺銮《邓析子校正》即主此说),或以下文“乱君”之“乱”等训为“治”,而以“亡国”之“亡”为“王”之误(王启湘《周秦名家三子校诠》即主此说)。伍非百《邓析子辨伪》云:“‘此’字上,旧脱‘非’字。”相形于他说,似更切文义。今从伍说。

【译文】

贤明的君主确立法度后,对符合章程的行为就予以奖赏,对有损于规定的行为就予以惩罚。倘若不是这样,那君主就是乱国之君,国家就是败亡之国。


十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