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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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世,位不可越(1),职不可乱,百官有司,各务其刑(2)。上循名以督实(3),下奉教而不违(4)。所美观其所终(5),所恶计其所穷(6)。喜不以赏(7),怒不以罚。可谓治世。
【注释】
(1)位不可越:位分不可僭越。位,位分,地位。越,僭越。
(2)各务其刑:各各致力于自己的实际职责。刑,通“形”,与“名”相对,指相应于官吏名分的实际职责。
(3)循名以督实:依据名所要求的应尽责任督促其实际所为。督,督促,督责。
(4)下奉教而不违:明初刊本此句作“下奉教而不达”,《百子全书》本、《指海》本“达”作“违”,今从《指海》本。
(5)所美观其所终:对所赞赏的人,观察其能否自始至终。美,赞赏,赞美。
(6)所恶计其所穷:对所贬斥的人,要估计其可能堕坏的最大程度。计,估计,估量。穷,终端,终极。
(7)喜不以赏:不因为喜好而褒奖。
【译文】
治理国家,位分不可僭越,职守不可淆乱,众多官吏须各各致力于自己的责任。君上依据名分督促官吏的实际所为,臣下奉行教令而不相违背。对所赞赏的人,观察其是否能自始至终;对所贬斥的人,估量其可能堕坏的最大程度。不因为喜好而褒奖,不因为恼怒而惩罚。这才称得上国家得以治理的太平之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