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 在全面恐惧和特定恐惧之间:霍布斯的《利维坦》(下)
上一讲我们介绍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这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因为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力来惩罚暴力,所以在互相猜忌、人人自危的情况下,最合理的自保之道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俗话中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有人会说:难道就没有法律和公正可言了吗?霍布斯的态度很明确:没有法律!因为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公正或者不公正。
有的读者也许会表示不同意:“没有王法,难道也没有天理吗?”熟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读者甚至会说:“即使没有人定法,也应该有自然法呀!”话说到这里,就变得比较有意思了,因为它涉及霍布斯对传统政治哲学的一个重大改造——他主张从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推出自然法(natural law),而不是从自然法推出自然权利。
天理(自然法) vs.王法(人定法)
在介绍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关系之前,让我们先来区分一下自然法与人定法。
所谓人定法,顾名思义,就是人制定的法律。它在本质上与我们常说的“王法”很一致,只不过王法特指的是由皇帝或者官府制定的法律,而人定法也有可能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的法律。我们中国人习惯把王法和天理放在一起说,比如王法何在,天理难容!但是相比之下,天理的等级要高于王法,它是规范万事万物的最高法则,北京大学的张维迎教授就曾经建议将西方法律传统中的自然法翻译为“天理”。
现在我要问各位一个问题,如果只有王法没有天理,只有人定法没有更高位的自然法,那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很可能借助一定的程序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写入法律,由此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这会导致非常糟糕的后果,比方说,在“二战”结束之后的纽伦堡审判中,人们将无法对纳粹战犯做出裁决,因为这些战犯可以自我辩护称:我是在按照第三帝国的法律行事,我的所作所为是具有合法性的。所以,为了匡扶正义,将纳粹战犯绳之以法,就必须复兴自然法的观念。
说到自然法,最经典的表述来自古罗马时期的政治家、著名的斯多亚学者西塞罗,他是这样说的:
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种规则,而在雅典另立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他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
从这段话不难得知,自然法具有普世性和永恒性,因为它的书写者不是人类而是上帝。现在的问题在于,人类的理性是否可以把握和洞悉由上帝书写的自然法?麦克里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指出:“传统的自然法观念认为上帝的律法可见于三事:《圣经》经文的启示、人的理性及一般的社会经验。上帝的手以这三种不同方式写下自然法:直接写在经文里、间接透过哲学,以及间接透过社会经验写在人心上”。
自我保全的方法说明:从自然权利到自然法
传统上认为,从自然法出发,可以进一步推论得出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但是霍布斯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完全颠倒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先后关系,主张在自然状态中,人首先拥有的是自然权利而不是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是从自然权利中推论得出的,而不是自然权利从自然法中推论得出。
那么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中,人究竟拥有什么样的自然权利呢?简单说,就是运用一切手段来保全生命的自然权利。霍布斯指出:“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
从这个前提出发,霍布斯推论得出了19条自然法。要注意的是,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所谓的自然法,其实就是关于如何自我保全的方法说明,也即人的理性为了有效地“自我保全”而发出的指令。
第一条指令,也就是第一条自然法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这被认为是根本的自然法,借用政府新闻发言人最喜欢的说法,就是“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和平希望,就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
第二条自然法是对第一条自然法的引申:“既然人们应当力求和平,所以在别人愿意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的前提下,我们也应当放弃对于一切事物的权利。”这句话是个条件句,它的有趣之处在于,只有在别人愿意放弃自然权利的前提下,我们才放弃自然权利,可是问题在于,谁会是第一个敢于放弃自然权利的人呢?看好莱坞大片的时候,经常出现双方举枪对峙的局面,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局面,人们往往会说,“我们一起数一二三,然后同时放下枪”,而不是说,“你先放下枪,然后我再放下枪”,是不是这样?因为万一后放下枪的不守承诺,那么先放下枪的人岂不是就遭殃了?
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霍布斯又推出了第三条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你一定会感到困惑,这种契约的有效性根据到底在哪里?难道真的是因为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吗?霍布斯的回答很简单也很明确:这种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不是因为一诺千金,而是因为害怕毁约之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所以,我们再次看到,恐惧二字在霍布斯理论中的重要地位,正如施特劳斯所说:“霍布斯的自然法因此就是根植于恐惧和欲望,或者根植于激情之中。”
以全面恐惧换取特定恐惧
总结一下,按照霍布斯的观点,自然状态的最大问题在于暴力横行,人们随时处于暴死街头的恐惧之中。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在于缺乏一个共同的权力来惩罚暴力,所以要想真正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所有人都放弃自然权利,把自然权利让渡给第三方,也就是所谓的“主权者”,由他来执掌生杀予夺的大权。要注意的是,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签订契约的甲方和乙方不包括主权者,它是契约之外的存在,本身不受契约的束缚,可以为所欲为,而作为立约各方的臣民们则必须服从契约,不可违抗主权者的任何命令。
问题是,既然主权者可以予取予求,臣民们的处境岂不是和自然状态差不太多?人们为什么会如此不理性地选择签约,建立国家呢?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麦克里兰的解释最为精彩,他是这么说的:“在自然状态,人恐惧横死于他人之手,这是一种非常普遍化的全面恐惧,到了公民社会,人放弃这种全面恐惧,换取一种非常特定化的恐惧,也就是害怕横死于主权者的司法之剑底下。……一种针对一切人的恐惧,非常概括的恐惧,换成盖过一切的、对主权者的恐惧。”
霍布斯给世人提供的是一个两难选择:一边是无所不在、目标不明的普遍恐惧,一边是确有所指、非常具体化的特定恐惧,也就是横死于主权者的司法之剑底下的恐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倾向于认为后者要好那么一点点,哪怕国家此时已经变身为《旧约·圣经》中那个令人恐惧的巨兽——利维坦。
打个比方,在看恐怖片的时候,最恐惧的时候是不知道恐惧的对象到底是谁,这个时候,你会觉得每一个角色都是潜在的恶魔,这种感觉非常类似于自然状态中的全面恐惧。而一旦我们得知恐怖片里的恶魔到底是谁,虽然还是会恐惧,但心里总归会稍微踏实那么一点点。
也许有人会大声地表示反对:这不合理!为什么必须要做非此即彼的选择?难道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和主权者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利维坦”之间,就没有中间地带了吗?霍布斯和他的追随者们会斩钉截铁地告诉这些人:对不起,这个真没有!没有了国家你什么都不是,所以,为了不重返全面恐惧的自然状态,人民只有默默忍受现有的任何政府。
击溃利维坦恐惧逻辑的秘诀
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们有可能击溃上述的恐惧逻辑吗?1679年,91岁高龄的霍布斯去世,他没有等得及看到九年之后的光荣革命,也没等到看见他的理论被证伪的那一刻。1688年12月11日,众叛亲离的詹姆斯二世将国玺投进泰晤士河,逃往法国避难,从那一刻开始,直到次年2月12日,也就是议会选举詹姆斯的女儿玛丽为女王为止,在此期间英格兰有三个月的时间处于主权者缺位的状态,但是除了发生零星的骚乱,霍布斯预言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并未出现。强大的议会传统和贵族传统,以及井然有序的市民社会让英格兰安然渡过了危机。击溃利维坦恐惧逻辑的秘诀非常简单也非常困难,就是在无所不能的国家和彻底原子化的个体之间打入一个楔子:自由的结社和结社的自由。
近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是:应该由谁说了算?对此,霍布斯的回答是:必须有人说了算!而且必须是由主权者说了算!有意思的是,霍布斯的结论虽然是专制主义的,但是他的方法论和思考原则却是个人主义的,从自然状态到利维坦,隐藏其中的是理性利己主义的基本逻辑。施特劳斯曾经把霍布斯称作“近代政治哲学之父”,理由之一就在于,“霍布斯以一种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清澈和明确,使得‘自然权利’,即(个人的)正当诉求,成为政治哲学的基础”。在我看来,霍布斯把政治最铁血也最丑陋的一面展示得淋漓尽致,对于他来说,“政治与其说是一种关于好坏的审慎抉择,不如说是一种事关生死的生存决断”(史蒂芬·B.斯密什语)。
这一讲就到这里,我想给各位留下两个思考题:第一,你认为在无政府和利维坦之间还存在第三条道路吗?第二,建立在恐惧基础之上的秩序和稳定是可靠的吗?
答问5 当我们在谈论政治的时候我们在谈些什么:关于霍布斯的人性观的回答
069 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霍布斯的《利维坦》(上)答问5 当我们在谈论政治的时候我们在谈些什么:关于霍布斯的人性观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