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 虚荣心与私有制: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卢梭的写作动机

1750年,卢梭38岁,这是他来到巴黎的第六个年头,这个来自日内瓦小城的青年虽然才华横溢,但却过得并不如意。他做过秘书、乐师、侍从等无聊的工作,尽管与狄德罗这样的启蒙运动干将成为挚友,但始终没有真正跻身巴黎文坛。卢梭渴望成名,赢得承认和尊重,同时又深深地体会到与文明世界的格格不入。这一年的夏天,他准备去探视狱中的狄德罗,结果在半路上偶然看到第戎学院的一起征文告示,卢梭抓住了这次机会,《论艺术与科学》这篇论文让他脱颖而出,成为启蒙思想界的焦点人物。五年之后,卢梭再次参加第戎学院的论文竞赛,写出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这一次他没有获奖,但此时的卢梭已经无须奖项证明自己的价值。卢梭的思想如此的与众不同,叫人心神不宁,没有人可以忽视他的存在。有位当代学者讥讽卢梭标新立异,把他的成名过程描述为“一个无名小卒找到了如何成名享誉之路”,就好像卢梭是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我不这么看待卢梭的写作动机,你可以质疑他的人品,反对他的观点,但不可以怀疑他在思考时的真诚性。

在《忏悔录》中,卢梭这样交代这本书的写作动机:

我无情地驳斥了人间的无聊的谎言,我大胆地把人们因时间和事物的进展而变了样的天性赤裸裸地揭露出来;并把“人所形成的人”和自然人加以比较,从所谓“人的完善化”中,指出人类苦难的真正根源。……我于是用一种他们所不能听见的微弱声音,向他们喊道:“你们都是毫无道理的人,你们不断地埋怨自然,要知道你们的一切痛苦,都来自你们自己。”我这一篇“论不平等”就是这样的默想的结果。

这段话的关键词是“变了样的天性”。卢梭认为,人性是可以被改造的,而改造人性的最大动力来自社会和制度。话说到这里,都不会引发争议,卢梭的与众不同在于,他认为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人性就不可避免地扭曲了,理性、艺术、科学看似在引领人类上升,其实让人类堕落!在《论艺术与科学》中,卢梭已经非常明确地表达出了这个立场,现在他需要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用系统性的方式把这个过程完完整整地表述出来。

人类社会的四个阶段

这本书给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也即自然状态。这个时候人与人之间没有交往,孤独的野蛮人游荡在森林中,它甚至还称不上是一个人,而只是一个有局限性、和平而善良的动物。卢梭强调,此时人的生活还谈不上幸福或者不幸福,因为这些孤独的野蛮人甚至还没有形成“幸福的观念”。

第二阶段,卢梭把它称为“最初的人类社会”。这也是人类最幸福的时代,它比自然状态前进了一步,但是与此同时,人类没落的最初征象也开始逐渐显露出来。

到了第三阶段,出现了私有制,自然人发展成为“人所形成的人”,富人们为了保护财产,通过契约创造出国家。但卢梭把这种契约称作“骗人的契约”,因为它的目的是维护富人的私有产权和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它最终会发展到专制统治的顶点。

第四阶段,由于这种骗人的契约“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导致难以接受的结果”,所以必须要用真正的契约来取代骗人的契约,只有这样,每一个人才可能重获自由。

通过以上简短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卢梭笔下的自然状态与以前的社会契约论者特别是霍布斯完全不同。卢梭认为霍布斯只是“把从社会里得来的一些观念,搬到自然状态上去了”,也就是说,卢梭承认人与人的关系像狼一样险恶,但这是社会中的人,而不是自然状态中的人。在这个意义上,卢梭认为霍布斯颠倒了文明与野蛮,颠倒了自然状态与社会,霍布斯“论述的是野蛮人,而描绘的却是文明人”。

其次,当人类社会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之后,不仅人性败坏,而且通过签订骗人的契约,最终将导向专制统治,彻底丧失自由,所以卢梭认为,我们必须要用真正的契约来取代这个骗人的契约。那么真正的契约是什么呢?真正的契约就是卢梭在六年之后写的《社会契约论》。所以说,《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只是提出了问题但没有解决问题,答案要到六年后写成的《社会契约论》才真正见分晓。

人类不平等的根源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想重点来分析产生人类不平等的两个关键因素:虚荣心和私有制。

卢梭认为,随着语言和社会组织简单形式的发展,人性也随之开始发展,起初人具有两种特性:自爱心和自尊心。自爱心关注的是“我们自身的福祉和维持生命的手段”,自尊心“关注的是别人是如何看待我们”。在丛林里孤独游荡的野蛮人不会有自尊心,因为他还没有跟人发生接触,没有接触就没有比较,没有比较就没有落差,没有落差也就不会出现自尊心的满足或者受损。打个比方,情人节的时候,同宿舍的女生打扮得漂漂亮亮,喷着Dior的香水跟男朋友约会去了,而你却形单影只地枯坐在屋里读卢梭,出门的时候只能喷六神花露水。这个时候你不仅会自尊心受到严重损伤,可能还会油然而生一种嫉妒心和羞耻感。

我们需要对“狭义的自尊观”与“广义的自尊观”做一个区分。狭义的自尊观指的是人和人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基于互惠原则给予彼此的平等尊重,这是一种良性的、积极的自尊观。但是广义的自尊观,或者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自尊观却是消极的、负面的,甚至是具有破坏性的,它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虚荣心”,以及与此相关的妒忌、怨恨等一系列非道德的情感。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对这个现象做出了非常精彩的分析,他说:

随着观念和感情的相互推动,精神和心灵的相互作用,人类便日益文明化。……最善于歌舞的人、最美的人、最有力的人、最灵巧的人或最有口才的人,变成了最受尊重的人。这就是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时也是走向邪恶的第一步。从这些最初的爱好中,一方面产生了虚荣和轻蔑,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羞惭和羡慕。这些新因素所引起的紊乱,终于产生了对幸福和天真生活的不幸的后果。

当人们发现,“只有与其他人相比较,(我)才能断定自己是幸福的还是不幸的”,就会发展出各种“魔鬼般的恶习”,比如嫉妒成性、忘恩负义、幸灾乐祸,等等。我在读书的时候,有一首歌特别流行,它是这么唱的:“只要你过得比我好,什么事都难不倒,一直到老。”可是对于那些嫉妒成性的人来说,事情恰恰相反:只要你过得比我好,我就什么事都不好了。所以康德说:“妒忌就是忍着痛苦去看到别人幸福的一种倾向。”

我在一篇文章中分析过这种心理状态:当妒忌心爆发的时候,你会不由自主地密切关注着被妒忌者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以至于在某种程度上,你简直是为了被妒忌者而活着,那个人的言行举止无时无刻不在提醒你,让你意识到自己的悲惨境地。有时候这种情绪是如此的病态,以至于妒忌者会把他人不经意的言行,解读成对自己人格的轻视和羞辱。这种想象中的蓄意羞辱,恰恰证明了嫉妒者一直在担心自己有理由被羞辱。

如果说虚荣心还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泛泛比较,那么卢梭认为,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与人的不平等就逐渐被制度给固化下来,进而发展成为支配和服从的不平等关系。卢梭激烈地批评私有制的产生,他说:

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壕,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

中国有句古话叫作“定分止争”,意思是说只有确定哪些东西是你的,哪些东西是我的,人们才有可能真正避免争执。西方人的传统观念也是如此,比方说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认为只有区分出你的和我的才可以避免战争。可是卢梭的观点恰好相反,他认为正是因为出现了私有制,才会产生出许多的争执和战斗。卢梭的这个想法与洛克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洛克肯定私有产权,认为它会把人类带入商业文明。这样的社会虽然没有什么特别激动人心的伟大壮举,但是它的好处是不再需要我们“抛洒热血或拿生命冒险”,商业文明是一种安全的、稳固的和可以信赖的人类生活方式。可是卢梭看到的却是截然不同的景象,他认为私有制将会导致战争状态,“平等一被破坏,继之而来的就是最可怕的混乱。……新产生的社会让位于最可怕的战争状态:堕落而悲惨的人类,再也不能从已踏上的道路折回,再也不能抛弃已经获得的那些不幸的获得物,同时他们努力以赴的只不过是滥用使自己获得荣誉的种种能力,从而为自己招致恶果,并终于使自己走到了毁灭的边缘”。

卢梭指出,为了避免战争,保障自己的私有财产,富人们尝试建立起新的意识形态,通过灌输新的格言,创建新的法律和制度,“利用那些攻击自己的人们的力量来为自己服务,把自己原来的敌人变成自己的保卫者”。其结果就是——“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最终,这种不平等会达到它的顶峰,也就是专制统治。在专制统治下,除了专制者,其余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因为他们都是零,都是nothing,这样一来,“一切又都回到最强者的唯一权力上来,因而也就是回到一个新的自然状态”。

当人类不平等的历史发展到这一步的时候,在卢梭看来,唯一的出路就是推翻眼前的这个旧世界,“扫清地面并抛弃一切陈旧的材料,以便重新建造一座美好的大厦”。

让我们来读一读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的续集《社会契约论》里的这句名言吧:“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虽然只是寥寥几个字,但却道尽了人类的整个历史。正像麦克里兰所说,这是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用简单的意象去思考问题,进一步化约成为一句口号或者一个标语,让最低的人类理解力能够一看就懂。“现代意识形态空想家以为了解世界很容易,世界要完美,则实行一套意识形态即可。卢梭是这些‘可怕的简化者’中的第一个,是他们的原型与先驱。”


074 分裂的卢梭,统一的卢梭:卢梭的思想与人生076 我们有做坏事的自由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