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的价值标准
“假”的本质特征说明,“假”,也蕴含着积极的社会价值。准确地发掘、积极地利用“假”的社会价值,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把握住鉴别“假”的积极社会价值的标准。假的事物或现象,是否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应同时具有下列三条标准:
第一,尽管是假的,但它是有用的。没有任何现实效用的假,就是毫无意义的假,地地道道的假,它不会产生任何积极的价值。比如有人说,只要张着嘴巴耐心地等,天上一定会掉下馅饼来。对于这样的假话,凡是正常的人都不会去理睬。
第二,尽管是假的,但它是逼真的。如果与真的相去甚远,产生不了真实感,人们也就不会信以为真,自然也就不会产生相应的价值。演电影时,主人公从暴雨中跑进屋来,身上却没有一丝雨迹,这样的假,自然产生不了应有的艺术效果。
第三,尽管是假的,但它是无害的。产生不良后果的假就是虚伪的假,它只具有消极价值,不仅不能利用和发挥它的作用,而且应当揭穿和消除它的危害。用假枪去劫机,就是犯罪,当然应该绳之以法。
具备了上述三条标准(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假”就具有了积极的社会价值,就可以仿效它,利用它,以满足人们的正当需要。例如,卓别林是世界著名的电影艺术大师,他的表演为世人公认。但有一次仿卓别林表演比赛,他只得了第三名。毫无疑义,第一名、第二名肯定是假的,但这种假是有积极价值的。它有用,表明人们对卓别林表演艺术的赞赏;它逼真,说明表演者的表演艺术已达到或超过了卓别林原有水平,使裁判都误假为真了,这当然是无害的,不会产生什么消极的后果。
再如,有个“灭鼠大王”发明了一种灭鼠器,能发出一种鼠的鸣叫声,老鼠听了便产生强烈的快感而奔跑过来,随之将其捉获。这种鼠的鸣叫是假的,但它有用,逼真,不是有害而是灭害,因此,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
“假”,如果不能同时具备上述三条标准,就不会产生积极的社会价值。例如,某地举办学猪叫比赛,有一个人学得最像,连续几届冠军,裁判员对他的声音极为熟悉。有一次一个人拉了一头真猪在幕后参赛,结果猪只得了第二名。学猪叫应该说是无害的,此人得了第一名,也是逼真的,但却是无用的,一般情况下它不具有什么积极的社会价值。相反,人们认为这是一种无聊的举动。
假牙、假肢,有用无害,越逼真越有积极价值。
相反,假钞,尽管逼真而且可以通过欺骗进入流通领域,对欺骗者来说是有用的,但它是有害的,决无积极价值。
假枪,也可以说是有用而逼真,用来演戏无害,有积极价值;用来劫机、抢银行,就是犯罪,决无积极价值了。
所以,我们在衡量“假”的价值意义时,一定要坚持上面的三条标准,使“假”产生出积极的社会效应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