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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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¹,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²,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³,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译文】
凡是上级官员以及中央派遣出使的人员经过,以及监察御史、按察司的官员到地方巡察处理具体事务,而所在地各衙门官吏出城迎接送别的,杖九十。被迎送的官员默认不检举纠问的,同样论罪。
【注释】
¹上司官:本级机构的直接上级管理机构的官员。使客:泛指奉皇帝命令,代皇帝出使的官员。
²监察御史:明代督察院根据地方十三个行政区设立了相应的监察御史,对地方事务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监察官员。出巡按治:监察官对地方事务的监察采用巡视地方和针对特定事务监督检查处理的方式。
³出郭迎送者:出城迎接、送别,不但造成阿谀谄媚的风气,而且所在地方机构各衙门官吏迎送耽误处理公务的时间、妨害政务,因此规定,上级和监察官出使地方巡察,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