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¹,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²,直言无隐。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³,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⁴,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察。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⁵。各衙门但有阻当者,鞫问明白,斩。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⁶,不许虚饰繁文。若纵横之徒⁷,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⁸,杖一百。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⁹,借者及借与者,皆斩。
【译文】
凡是国家政令得失、民众利弊,一切为民谋利益除祸害的事情,都在五军都督府、六部官员前当面说清楚如何兴办,允许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的官员们各自陈述自己的见解,直接陈述不能隐瞒。如果朝堂内外大小官员,只要本衙门有不便的事情,允许清楚明白地逐条如实写下密封呈送给皇帝,听候皇帝裁决。如果知而不言苟且拖延时间的,朝堂内部的官员由监察御史纠察,朝堂外的官员由按察司纠察。如果普通的平民工匠之类的人,有应该陈告的事,也允许直接到皇帝面前奏报,如果所说的建议是可用的立即交给主管机构施行。各衙门只要有阻挡的,审问明白后,处斩刑。陈告的言辞需要直接简明,每件事各自分开说明所陈述事情如何施行或裁切,不许虚词修饰表达繁复。如果有纵横家之类的人,假借上书,巧言令色希图获得赏识被任用的,杖一百。如果在军民主管机构前陈诉冤枉,借用官府的印信、文书封面递进的,借的人和借给的人,都处斩。
【注释】
¹政:政事。令:国家发布的法令。
²各陈所见:各自陈述所见所闻。
³条陈:分条陈述。
⁴苟延:苟且拖延。
⁵付所司施行:交给主管的机构实施,如财政问题交给户部,刑事案件审判执行交给刑部之类。
⁶各开前件:各自说明所陈述的事情如何施行,某件事情如何裁决之类。
⁷纵横之徒:先秦时期有纵横家,本是合纵和连横两家,擅长外交辞令,谋划分析,在不同势力之间出谋划策,纵横捭阖,影响局势。本条规定是借用纵横家的典故。
⁸巧言令色:设词巧妙,脸色谄媚希图讨好获利的言行。
⁹印信:印章、符书等凭据。封皮:公文书的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