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父母夫丧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¹,释服从吉²,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³,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⁴,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⁵,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⁶,从重论。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⁷,杖八十;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⁸,不拘此律。
【译文】
凡是听到父母及丈夫去世,隐瞒消息不举行哀哭丧礼的,杖六十,徒一年。如果丧制没有结束,就脱掉丧服穿上吉服的,忘记哀伤进行游乐以及参加宴席的,杖八十。如果听到期亲尊长的丧事,隐瞒丧事不举行哀哭丧礼的,也杖八十。如果丧制没有结束,脱掉丧服穿上吉服的,杖六十。如果官吏的父母去世应该丁忧的,假称祖父母、伯叔、姑姑、兄长、姐姐的丧事而不丁忧的,杖一百,罢职不再任用;没有丧事假称有丧事,或者以前的旧丧假称新丧的,同罪;有所规避的,按照重罪论罪。如果在丧期内冒着哀痛从政做官的,杖八十;具体主管的机构知情而允许的,各自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论罪。在远方做官的人丁忧的,以听到丧事的月份日期为开始计算丁忧的日期,如果被夺情不用丁忧再次任官的,不受这条法律限制。
【注释】
¹丧制:五服亲属每等有丧期,丧期遵守相应规则,为丧制。
²释服从吉:脱掉丧服换上吉服。丧制期间,不同服制的亲属要穿相应等级服制的丧服或凶服,这种服装制作简单,颜色暗淡,材质粗陋,没有装饰。吉服,参加祭祀时穿的衣服,后来泛指礼服,通常制作精美,装饰华丽,材质优良,颜色鲜亮。
³作乐:进行各种娱乐活动。筵宴:大规模的宴会,通常带有歌舞娱乐。
⁴期亲尊长: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姑、未嫁姊之类。
⁵丁忧:官员在父母亲去世后需要离职回家为父母守丧三年。
⁶规避:为了躲避职务上的特定要求而以上述所列举的各种情形丧事为借口。
⁷冒哀从仕:应该丁忧的情况贪恋职位冒着丧事的哀痛为官的。
⁸夺情:本来应该丁忧的官员,因为特定职责无法替代,皇帝不允许丁忧,夺去其守丧尽哀之情的。起复:官员离任之后经过一定时间,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重新出任职务。本条所指的起复针对的是丁忧期间离职,丁忧结束后或者被夺情的情况,重新被任职为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