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故官家属还乡
223字 下载全书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¹,家属无力²,不能还乡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脚力³,随程验口,官给行粮递送还乡⁴,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译文】
凡是军事或行政官吏在任职期间出于合理的原因死亡,家属没有财力,不能将其运送回乡的,死亡地的行政机构派人提供运输的人夫或车船马匹,根据行程和所有家属人数核验数量,官方发给行粮沿途相接送回原籍,违反规定不送的,杖六十。
【注释】
¹以理病故:任职期间自然死亡或者意外病故,不是犯罪被处死刑。
²无力:没有财力承担回乡的费用和人力。
³脚力:承担运输事务的人夫、马匹、车船。
⁴行粮:在路上需要用掉的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