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送公文三条
391字 下载全书
凡各县铺长⁶,专一于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⁷,若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递减一等⁸。
【译文】
凡是各县的铺长,只在自己所管理的各递铺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自到各个递铺检查核验公文递送的记录,如果发现问题不检举的,总计所有稽留的公文,以及磨损破坏了封皮但是原来的封印没有改动的,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具体负责提调的吏典笞三十;主管官员笞二十。如果损坏以及隐匿公文,包括拆开原来的封印的,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处刑,主管官员再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没有检举的,各自递减一等处刑。
【注释】
⁶铺长:府、州、县急递铺设置司吏一名,往来巡视各铺的官吏称为铺长。
⁷刷勘:检查核对公文。
⁸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递减一等:指州官吏减县官吏,府官吏减州官吏各一等。若县不隶州,则府官吏只依照当时的设置减县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