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取实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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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¹,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²,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³,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⁴,追究得实,斩。其铺司、铺兵容隐不告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实封至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
【译文】
凡是在京城以外的各大小衙门官员,只要有送进来准备进呈给皇帝写有实情密封的公文,官员的上司命令人在传送中途的急递铺中拦截取回的,不问路途远近,听从本铺的铺司、铺兵到本地行政主管机构告发,地方主管机构随即申报给上司转送到处理该事务的朝廷的部门,追查属实的,处斩刑。铺司、铺兵隐瞒包庇不告发的,各自杖一百;如果已经告发而所在地的行政主管机构不立即受理上报追究的,同样论罪。如果拦截取回准备送到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的书写实情的密封公文的,各自减二等处刑。
【注释】
¹入递:传递到本机构的公文。进呈:准备进一步传递给上级的公文。实封:如实书写具体情况,然后密封起来,等到最后接收公文的人才能拆开。
²邀截:拦截。
³所在官司:急递铺所在地行政主管机构,如急递铺在某县,该县为所在官司,特别是县令。
⁴转达该部:将实封公文所涉及的事务转达给相应的中央六部的部门处理,如钱粮问题转达给户部,刑案问题转达给刑部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