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自由宪章》
《自由宪章》的创作初衷源于一次旅行,而哈耶克在这一旅行中所承担的任务则是能给学者带来最大乐趣的那一种。在编辑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与夏略特·泰勒的书信时,哈耶克遗漏了密尔于1854~1855年冬季和春季在意大利和希腊旅行期间写给泰勒的大部分长篇书信。他突然产生了一个想法,重走一遍密尔在整整100年前走过的那段旅程,并编辑一本密尔书信全集。这趟旅行得到了基金会的资助,因此,他与海伦妮坐汽车穿越了整个法国、意大利、希腊,度过了“愉快的”7个月的时光。他们又从希腊顺道去了埃及,在那里发表了“法治的政治理想”的主题演讲,后来,这篇演讲稿构成了《自由宪章》中的5章内容。
《自由宪章》的写作花费了哈耶克几年的时间。1950年哈耶克进入芝加哥大学时,已写完两本书的手稿:一本是《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与夏略特·泰勒的友谊和婚姻》,已交给一家出版社出版;另一本是《感觉的秩序》,正准备商谈出版事宜。他本希望波普会对《感觉的秩序》一书感兴趣。然而,尽管波普对哈耶克讨论该书内容及其写作思路的来信写过几封回信,哈耶克却没能激起波普对他心理学思想的兴趣。哈耶克曾希望波普跟他一起进入芝加哥大学,他后来又期望波普跟他一道重建维也纳大学的思想传统。然后等他到萨尔茨堡后,他又觉得,波普可以跟他一起来萨尔茨堡大学。
从整理《集体主义经济计划》开始,哈耶克的思想走上了一个新方向。在此之前,他是个普通的专业经济学家;现在,他则是一位社会理论家和社会哲学家。在创作这些论著时,他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价格和利润对于指导生产活动的作用,它们是生产的信号。
在《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中,哈耶克对价格和利润指导生产活动的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他提出,社会秩序的根本问题在于,是否存在指挥生产活动的价格和利润,这里的生产所涉及的不仅是物质活动。他指出,社会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利用分工的、零散的知识。他进一步论证说,自由主义秩序——私有财产、劳动和交换自由,一句话,法治,所衍生的制度是物质丰富、思想自由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哈耶克关于宪政秩序的思想,源于他在经济学、方法论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研究。在后来完成的心理学著作中,他更深刻地意识到了人的无知,尤其是个人对于真实的科学世界的了解是多么微不足道。在知识如此零散的世界上,人为设计的制度怎么可能维持下去?除此之外,哈耶克的心理学研究也让他注意到了演进的重要意义。
哈耶克的经济学研究则使他相信,商业波动是由生产结构中资本与其他商品间相对价格的变动造成的。他对经济活动的这种认识,至少就这一看法而言,是不正确的。然而,哈耶克如果不将这一观点放进奥地利学派商业周期理论中,而是由此认识到价格的指导功能,却对他的理论具有重大价值。
1950年进入芝加哥大学时,哈耶克的研究计划发生过几次变化。他曾花费几年的时间创作《理性的滥用与衰落》中的论文,其中有些成果已收进《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1948年)一书,另一些则收入《科学的反革命》(1952年)。《通往奴役之路》出版于1944年。他曾对社会变迁与科学研究的表现形式间的关系产生过兴趣。他的兴趣不以学科为界。对他来说,进入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比进入该校经济系更有利。
哈耶克希望深入探讨如何利用分工的、零散的、不完整的、不精确的知识的问题。他试图进一步阐明,即使无人指挥,也能形成社会秩序。他也试图揭示,一群人如何利用那些个体无法作为一个整体掌握的知识的问题。他在传播(文化)的制度和惯例中发现了至关重要的智慧和知识。他认为,这些智慧和知识随着时间而演进,并引导社会实现其最高的物质生产效率。
1954年3月7日,他致信古根海姆基金会,希望这一基金会资助他到意大利和希腊旅行。除为他计划进行的关于密尔的研究搜集资料外,他也觉得,到这些没有实现工业化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有助于他更准确地理解农业社会中传统和文化的发展过程。他希望弄清无法用语言清楚表述的规则和习俗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它们不是不理性的(irrational),而是非理性的(nonrational)。他根据这一思路计划撰写一本书,且对此已研究若干年,其书名接近于《自由宪章》一书中第二章的标题——“自由文明的创造性力量”。
不过,哈耶克最终没有写出这本书。他的《研究》(1967年)和《新论》(1978年)中的“哲学”文章,最为集中地体现了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最初创作“自由文明的创造性力量”时,他本想写一本融合其心理学观点的著作,而不是一本单纯的经济学著作。哈耶克认为,自己的社会秩序思想背后的哲学,突出强调了个人的无知、演进、群体智慧、交流和独具一格的自由主义。他感兴趣的是道德、个人的无知与社会秩序间的关系。
他逐渐认识到,在社会科学中企图做到物理科学中的那种预测和控制,根本就是妄想。因此,人类社会不应当追求物理科学中可能出现的那种事先可以确定的结果。知识的界限规定着政府的界限,个人的无知是无法克服的。他致力于探讨在无人可以完整把握的情况下知识的利用问题。
他在开罗进行的研究、对“密尔思想的持续关注”终于修成了正果:在哈耶克将要返回美国时,《自由宪章》的写作计划突然“清晰地呈现”在他脑海中。回到美国后,哈耶克最初计划就自由主义秩序问题写两本书,第一本就是《自由宪章》,第二本则是《自由文明的创造性力量》。随后4年,他致力于《自由宪章》的写作。1959年,在德文版《科学的反革命》(这本来是《理性的滥用与衰落》的第一部分)的前言的结尾,他写道:“这本书只是计划的一部分,但其余部分不会打算写下去了。现在我希望在另一本书中展示那些思想,这本书不会有太浓的历史味,而会更系统一些。”这本书就是《自由宪章》。1959年5月8日,在60岁生日当天,他写完《自由宪章》前言后,全书也终于大功告成。
在这本书的第一章,哈耶克阐述了自己对自由的理解,他说,自由就是“这样一种状态,即个人不受他人的专断意志的强制”。他的意思并不是说,完全不存在强制是有可能的,或这就是自由的基本特征,他的意思是,法律可以通过确立允许个人合理地安排自己生活的社会框架而创造出自由。他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强制不能是专断的,个人应当事先知道,在社会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哈耶克写作本书的大时代背景对这本书也产生了影响。20世纪50年代末,美苏关系极为紧张。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和思想哲学斗争,到底哪种社会制度将获胜,是苏联的制度还是美国的制度?很多人觉得前者将获胜。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可以认为,《自由宪章》是重申自由资本主义,并对其正当性给予论证。
哈耶克对《自由宪章》的期望,高于他的其他作品。他打算将这本书写成自己的一部巨著。在编入本书之前,书中的不少章节都曾以其他形式发表过,并曾分发给朋友、同事、学生,请他们予以批评指正。在致谢和注释中,他列出了26个人的名字,他们曾在本书正式出版前对有关章节提出过批评和建议。他的其他著作都没有提到过这么多人。(在致谢中他也提到,“我从来没有想过请研究助手来帮忙”。)他希望《自由宪章》成为20世纪的《国富论》。
《自由宪章》中有5章的内容是他以前在开罗发表的讨论法治的演讲稿。他强调了法律对自由的重要性。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他将洛克的一段话作为“法治的起源”这一章的题记:“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因为人类所创造的所有国家,都必须靠法律才能维持;若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自由就是免于他人的强制和暴力;如果不存在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并不等于……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如果每个人的意志都可以支配他人,那比人又何来自由呢?)自由就是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处置自己的人身、行为、财物及其全部财产的自由,在这种法律之下,他并未也不会处于任何他人的专断意志支配之下,而是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也引用过“若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这句话。
对于那些认为社会中的自由是某种物质生活标准或参与政治治理的人士来说,正当的法律创造出自由的想法这一观点可能有点儿奇怪。哈耶克认为,物质生活水准和参与能力确实是美好的东西,但他也争辩说,这些跟自由的准确含义不是一回事。真正的自由只能是通过可以适用于所有人的普世的法律,将个人强制他人活动的能力减至最低限度。
在《自由宪章》第一部分“自由的价值”中,哈耶克致力于描述这样一幅图景:以法治为本的政治秩序具有最高的生产效率。这是他学术生涯早期从经济学角度提出的反对经典社会主义的论点的延续,只不过是从积极的方面提出的。在这里,他强调的并不是经典社会主义的不可行性,而是具有法治、私人产权、契约、交换自由的政治–经济秩序具有较高的物质生产率,因而能让人们享受最高的生活水平。
法治之所以对生产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因为从心理上来说,个人需要某种理性的环境,以实现其效率最大化。哈耶克说:“法律的确定性对于自由社会的平稳和高效运转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使西方实现经济繁荣的最重要的因素,可能莫过于法治居于相对主导地位。”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所创造的社会是否合乎理性,只能由其法律的正当性来证明。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有关人们应该做什么、一个人的财产是什么的规则不够明确,则生活在这个社会的个人就比那些生活在这类规则比较明确的社会中的个人的效率更加低下。如果没有法律和社会规范,个人就不可能知道其行为的后果。
法律和规则是某种形而上学的或抽象的秩序,其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人同样遵守这些法律和规则。它们造就了社会的秩序,因而也使生产活动得以开展。
法律的存在及其内容当然也是至关重要的。和洛克和密尔一样,哈耶克认为,法律的恰当目标是为生活于社会中的个人创造一个私人领域,使之能按自己的意愿活动。哈耶克在《自由的价值》中提出,“自由的前提条件在于,个人拥有某些确定的私人领域,在其生活环境中,有一些情势是他人不能干涉的”。更重要的是,由于物质性目标在个人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如果个人不能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处置某些最起码的物质资料,此人就不能被认为是自由的。因此,私有财产及自由地选择这些财产的用途,对自由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哈耶克突出强调物质进步的重要性,他说:“今天,只有通过快速的物质进步,才能满足世界上广大民众的种种愿望。只有在这个时代,大多数人才刚刚意识到,我们有可能消灭饥荒、杂乱和疾病;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甚至上千年的停滞后,人类才开始谈论技术进步;哪怕我们的进步速度有所降低,对我们来说也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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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对数百年来的平均主义思想提出了挑战,在《自由宪章》中,这一点表现得最明显的地方可能是他对欠发达国家及对社会内部不平等的重要性,实际上是必要性的讨论。关于全球不平等,哈耶克写道:“几乎毋庸置疑,如果西方国家不是一直发展超前,那么贫穷的、欠发达的国家今天也不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于西方国家的发展水平;如果今天有些国家能在几十年里就达到西方国家花了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才达到的物质生活水平,那就还不足以证明;正是由于西方国家没有被迫与其他人分享其物质成果,即他们没有被人拖后腿而能够远远地领先于他国,因而这些国家的发展道路才更为平坦。”
关于社会内部的不平等,哈耶克相信,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最典型的特征在于,只有通过不断的进步,它才能获得大部分财富。这一事实乃是由进步的本质决定的:新知识及其收益只能逐渐扩散,多数人的欲望通常是由当时只能由少数人所获得的东西决定的。我们之所以不断期望经济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财富的不平等;如果没有这种不平等,就不可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
哈耶克对平均主义深恶痛绝,这一点有别于主流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在下面几段话中我们会发现,尽管他们的看法存在矛盾,但我们也可以看出,此前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的主流看法与哈耶克的观点并不一致:
霍布斯:“自然让人的身、心两方面的天资保持平等。因此,尽管有时我们会发现一个人比别人的身体更强壮、比别人的思维更敏捷,但统观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则并没有大到足以使某个人宣称他应享有某些好处,而他人则不能享有。”
洛克:“我们设想,不论是谁,其心灵都是一张白纸,没有任何想法,那么它是怎么形成的?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经验。我们的全部知识都来自经验,而经验归根结底来自于其自身。”洛克也赞许并引用理查德·胡克的话说,“人的天赋的平等”“已让人们知道,爱他人更甚于自己乃是他们的义务;因为观察这些平等的人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除非我自己仔细地满足跟他人相同的、能获得他人理解的那些欲望,否则我如何能指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满足?我的欲望也因此会被我的同伴喜欢……”
斯密:“不同的人在天资上的差异实际上要比我们通常所设想的小。即使是最无可比性的两个人之间,比如哲学家与街道清洁工之间的差异,也不是源于其天资,而是由于其习惯、风俗和教育程度的不同。”
杰斐逊:“所有人生来平等。”
尽管哈耶克认为个人天赋是非平等的,但他也并不是保守主义者,他并不认为应该维持社会现状或现存的权力、特权关系。实际上,他强烈要求颠覆社会现状,只要这种现状不能创造真正由精英领导的、非平等主义的、竞争性的市场秩序。“如果有某种自由,即使在百万人中只有一个人可以利用,它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对多数人的好处,也可能要比所有人都能利用的那些自由更多。”最重要的是,“现今,人们已习惯看轻人与人之间先天性差异的重要性,并将人与人之间的一切重大差异都归因于环境的影响。然而,即使环境确实很重要,我们也绝对不能忽视一个事实:人与人之间先天就有区别。声称‘所有人生来平等’,即使作为一个事实来陈述,也是不正确的”。
哈耶克认为,人的天资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看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那种以社会内部的平等和均一的想法为基础的社会秩序来了个釜底抽薪。如果从生理上说人与人之间并没有多大区别,那么,最后的结果出现重大差距就不是最理想的。相反,如果人与人之间天生就各不相同,那么,最理想的或者说合乎自然的社会,就是人的多样性充分体现的社会。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提出,从“人与人之间各不相同这一事实,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我们平等对待,则每个人所能得到的结果必然是不平等的……自由必然导致物质上的不平等”。这可能正是哈耶克对于何种社会才是可取的看法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不平等和结果上的差距,就不可能有物质进步。该书出版几十年后,他在接受访谈时说:“我们恐怕不得不承认,只有我们容忍每个人的报酬存在巨大差异的制度,才能维持当代世界人口的生存。”
哈耶克并不是将这一命题作为一种伦理或定律提出的,而是将其作为一个经验事实提出的,这与他反驳社会主义时一样。人们可能不喜欢这一事实,但其他任何方式都不可能使人类社会达到最高的物质生产效率。人们必须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做出抉择。你可以选择平等或效率,或者两者都不选,但至少在哈耶克看来,你不可能两者兼得。面对社会秩序的物质分配结果,哈耶克自己选择了不平等和效率,而没有选择平等和贫穷。
而且,社会出现物质不平等的根源在于人的天资的多样性。虽然这听起来有点儿荒谬,但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结果。恰恰是在人们被平等对待时,人们天资上的多样性才能得到体现。哈耶克认为,最理想的社会就是个人通过竞争性市场公平发挥自己的能力并获得地位和物质财产的社会。而在此竞争性市场中,人们享有交换的自由并拥有私有财产,政府并不控制经济活动的细节。
哈耶克遭到他在芝加哥大学的学生罗纳尔德·哈默威的善意批评,他在《新个人主义评论》杂志中发表了一篇文章,讨论“哈耶克教授对国家活动范围中‘强制’一词的用法”,他写道:“哈耶克声称,‘本书所涉及的法律之下的自由概念乃是基于下述论点:只要法律是不针对具体某个人且事先颁布的普世的、抽象的规则,则我们遵守法律时,就没有屈从于他人的意志,因而我们仍是自由的’。由此他当然可以推断,这些抽象的规则是非强制性的,尽管需要对其内容进行限定。”其他人也提出了与哈默威一样的批评,即哈耶克对自由与法律的认识并非无懈可击。
哈耶克回复说:“哈默威先生所不同意的,是将政府的强制性力量限制在危害最低程度的方式。由于政府需要这种权力以防范强制,于是,乍一看,好像应当考察在某些具体情况下防范强制这一目的本身是否必要。但防范有害的强制是否必要,该决策的判断标准不可避免地依赖某人的专断……我们希望只允许政府在必须防范强制时才使用强制性力量,我们不会希望政府在它自己声称必须防范有害强制的所有情况下,使用强制性力量。因而我们需要另一个标准,使动用强制的决策不依赖某人的意志。西方政治传统的一个突出特征是,为此目的,强制一直被限制在根据事先公知的、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并规定需要使用强制力量的场合。同时还有一个必要条件:授权使用这种强制的普世规则的正当性,只能源于防范具有危害性的强制这一一般性目的;这样,这一原则就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将强制限制在最低程度的、最可行的方法。”换句话说,他的观点是,法律不仅应当具有确定的、普世的形式,也应当具有将强制力量最小化的内容。
哈默威又说,哈耶克的“主要论点是,自由可被界定为不存在强制”。对此,哈耶克回应说:“我在《自由宪章》中的主要论点并不是‘自由可被界定为不存在强制’。相反,本书第一章第一句就说本书想要探究的是‘社会中人对人的强制降至尽可能低的程度的那种状态’。我承认,我不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完全取消强制。我们所能期望的只能是将其最小化。我理解人们对我的这种妥协的失望之情。强制只能被减少,或使其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而不可能被完全取消。”最根本的问题在于,“防止一个人强制另一个人,就是对他们进行强制”。哈耶克相信,国家总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态生存下去。
除了强调法律对自由的至关重要性外,哈耶克还强调,进步的方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未知的。不应当强制所有人朝着一个方向发展,因为没有谁能知道未来是什么样,技术变化会如何影响未来的社会生活。他坚信,每个人都处于“不可克服的无知状态”。他写到,“心智永远不可能预见自己的发展方向”。他引用奥利佛·克伦威尔的话说:“当人不知自己该去往何方时,绝不可能攀至更高地方。”哈耶克强调:“有人相信,为了达到更高级的文明状态,我们只需将现在指导我们的种种理念付诸实施,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要想进步,就必须为不断地修正我们目前的观念和理想留出空间,从而使之适应未来的实践。”心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发展方向。
哈耶克相信理性。他在《自由宪章》中写道:“理性无疑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我们的论证仅仅在于揭示理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我们相信理性可以成为自己的主宰,可以控制自身的发展,则恰恰可能毁灭理性。”他的批评并不是针对理性,相反,他提出了一种合理的看法:人的理性了解和实践可能是有限的。最理想的社会应当以这一前提条件为基础,而不能以人的理性无所不能的信念为本。
《自由宪章》第三部分是“福利国家的自由”,米塞斯这样评价这部著作:
哈耶克教授的巨大贡献在于,他一直在呼吁人们关注社会主义福利项目的极权性质。现在,哈耶克教授在《自由宪章》中,扩展并充实了这一思想。在这本书的前两部分,作者对自由的含义和自由文明的创造性力量做出了非常精彩的阐述。
不幸的是,该书的第三部分有些令人失望。在这一部分,作者试图区分社会主义和福利国家。他声称,社会主义正在衰落,而福利国家正在取而代之。他认为,福利国家在某种条件下可与自由相容。哈耶克教授对福利国家的性质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哈耶克不是教条主义者。他强调理性没有那么重要,他接受对福利国家进行零敲碎打的修补,而拒绝全盘推倒重来。未来时代的思想家或许可以设想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但在哈耶克写作《自由宪章》时,这并不是下一步的可行步骤。在这个时代,福利国家是人类社会形成以来的最有效率的组织形态。它确实需要进行调整,却不能在与全球共产主义的对峙中将其全盘推倒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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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对《自由宪章》的期望高于其其他任何一部著作。1978年他曾跟詹姆斯·布坎南有过下面一番对话:
布坎南:我听你说过,你对《通往奴役之路》引起那么强烈的反响非常惊讶。同时我也听说,你对《自由宪章》没有引起反响非常失望。你的期望最后落空了,有这回事吗?
哈耶克:有这回事。
哈耶克曾希望《自由宪章》能与《通往奴役之路》一样广泛流行。这本书于1960年2月9日正式出版,不过,书评和样书早在1959年就已经陆续寄出了。除报刊外,哈耶克本人或其他人也向全世界,当然主要是美国的学者、企业领袖、政府官员寄出了不少样书。尽管这些推销和宣传费用大部分由芝加哥大学出版社承担,不过,也有部分费用由哈耶克自掏腰包。
他希望得到广大读者的青睐。他给《时代周刊》写了一封信,希望该杂志能发表书评,他在信中说,表面上看,《自由宪章》是一本学术著作,实际上是写给普通读者的。不过,该杂志后来并没有发表书评。他也给很多报刊寄过类似的信,并附上一本样书。他在这些信中说,这本书主要是写给商人、公共事务与公共舆论领袖们的。他亲自向前总统胡佛、副总统尼克松、《时代周刊》出版人亨利·露丝、沃尔特·李普曼、向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等人寄了样书。看起来,尼克松至少翻过这本书,并且基本认同他的看法。
哈耶克把一本《自由宪章》寄给《读者文摘》,希望它能刊发一个缩写本,跟当年《通往奴役之路》一样。在一封致《读者文摘》编辑德怀特·华莱士(DeWitt Wallace)的信中,他形容这本书是对自由社会原则的正面论述,而且《通往奴役之路》发表以来,他一直致力于研究这一问题。但《读者文摘》的答复让哈耶克大为失望,它说不太可能出缩写本。
他还寄了一些样书和信件,期望得到可供以后宣传使用的评语。比如,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回信给哈耶克说:“如果你觉得有必要引用我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说,这本著作出版及时、内容严谨,文字也很优美。”在《自由宪章》出版前,哈耶克出席各类活动时都特意发布正式出版日期是2月9日的消息,他希望更多的人知晓这个日期。
结果,不管是《时代周刊》还是《读者文摘》,都没有发表书评,只有悉尼·胡克(Sidney Hook)在《纽约时报》发表的一篇内页书评中做出了负面的评价,而在16年前,该报是在首页、以通栏标题的形式评论《通往奴役之路》的。胡克说:“哈耶克先生的警告是值得听取的。他的观点是一剂思想上的补药《但在我们这个艰难时刻,他的经济哲学指向一条通往灾难的道路。”
哈耶克因《自由宪章》没有引起反响而大为失望,这其实完全是不必要的,只能说是哈耶克高估了自己,也对这本书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他以为这本书应该是一本通俗著作,实际上,对于这样一本书,它已经得到了相当热烈、正面的评价。约翰·达文波特在《财富》杂志上写到,这是一本“及时而又永远不会过时的书”;《芝加哥先驱论坛报·周日书评杂志》上发表评论称,这本书“应当是观念领域的年度最佳图书”;阿瑟·肯普(Arthur Kemp)在《美国医学会学报》上说,《自由宪章》“对于在20世纪重述自由社会的原则做出了最重要的贡献,而西方文明成长乃至维持生存都依赖于此原则”;亨利·黑兹利特1944年发表在《纽约时报书评》杂志上的文章极大地促进了《通往奴役之路》的成功,这一次,他也在其开设在《新闻周刊》的专栏中赞誉了《自由宪章》。
1960年6月,《自由宪章》出版6个月后,《华尔街日报》的一位书评家说:“这本书受到了广泛欢迎;就连通常对反国家统制主义立场抱有敌意的报刊,也对这本书表示尊重。《自由宪章》当然没有《通往奴役之路》那样巨大的影响力,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反倒令人鼓舞,因为这似乎证明,哈耶克的立场已经重新令人尊重。他不再被视为怪物、自由至上主义者、‘老辉格党人’、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的信奉者”。
莱昂内尔·罗宾斯在《经济学》上发表了一篇标志着他与哈耶克重修旧好的书评:“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像我们在教员讨论课上进行友好讨论时那样说话,我们过去经常这样做。社会秩序不可能从整体上计划,认识到这一点显然是至关重要的。最精当地揭示18世纪在这方面的伟大发现的开创性意义的,莫过于哈耶克教授富有启发性的阐述,这本书本身也蕴含很多新鲜的洞见。150年间被人类机械地重复的各种命题,终于获得了前人未曾意识到的意义和深刻性。”文章最后说,对于这样一本书,“没有最低限度的宽宏大量和美好感觉的人是读不下去的,而读完之后,我们会对这本书充满感激和赞赏之情,感激它对这场大论战做出的巨大贡献,赞赏赋予它以灵感并使之得以成书的道德热情和思想力量”。随着哈耶克第一任妻子的去世,罗宾斯与哈耶克之间的嫌隙开始弥合了。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结尾对批评了保守主义,他在该书的跋——“为什么我不是保守主义者”——中指出,在抵抗日益增长的国家权力的当代斗争中,古典自由主义的支持者有时会与保守主义力量结成同盟,但他认为,这种战术性同盟关系并不能说明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的根本立场;古典自由主义者既反对社会主义,也反对保守主义。事实上,在他看来,保守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相同之处,也远多于这两者与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之间的相同之处。他写道:“保守主义尽管是任何一个稳定社会中的必要因素,但它不是一种社会纲领;它具有家长主义、民族主义和权力崇拜的倾向,因而它通常更接近于社会主义而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由于它具有传统至上、反智主义,并且经常有神秘主义倾向,因而除了在短暂的幻灭时期外,它绝不会寄希望于年轻人,或寄希望于其他相信如果要让世界变得更好就得进行某些变革的人。”在社会主义兴起之前,保守主义的对立面就是自由主义。
而保守主义对待知识的态度尤其令哈耶克反感。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都对人类获得新知识表示欢迎。他们认识到,人类的进步乃是通往未知的世界,而如果不沿着各个方向追求真理,就不可能向前发展。而保守主义一般并不这样看,它具有一种“拒绝接受已获得充足证明的新知识的倾向,因为保守主义者不喜欢可能由此而导致的某些后果。由于拒绝面对事实,保守主义者只能削弱其观点的力量”。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则致力于追求理性和真理。
如果哈耶克不得不在左派与右派之间进行选择,在写作《自由宪章》时,他会选择左派,就好像他把《通往奴役之路》献给“各个党派的社会主义者”一样。他在《自由宪章》中写道:“对于完整的自由的信仰,乃是基于一种本质上向前看的心态,而不是基于那种留恋过去的怀旧心态,或对现状的不切实际的赞美。我们这个世界迫切需要的是把自发增长的动力从人类愚蠢设立的种种障碍和困扰中解放出来……(政治哲学家的)希望必须依赖说服那些具有‘进步’倾向的人士,并赢得他们的支持,尽管他们现在是在错误的方向上寻求变革,但他们至少愿意用批评的眼光审视现状,并在必要时发动变革。”
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是向前看的、理性的哲学。它们关注的是可能出现的世界,而不是从来不可能出现的世界。哈耶克在《自由宪章》的结尾处这样写道:“我怀疑是否存在某种叫作保守主义哲学的东西。保守主义并不能为我们提供足以影响社会长远发展的指导原则。”哈耶克是一位真正的自由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