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自由与法律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政治哲学中最深奥也最基本的问题。英国伟大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政府,是因为人们会对自己和自己的亲朋好友偏心:“让人们自己审理自己的案件是不可想象的,因为自爱之情会使人们偏向自己和自己的亲朋好友;反之,恶意、激情和报复心会使他们过于严厉地惩罚他人;因此,上帝就指定政府来抑制人们的偏心和暴虐。政府乃是对自然状态的一种正当补救。”
哈耶克完全赞成洛克的思想。真正的自由绝不等同于无视法律,恰恰要依赖法律。而真正的法律乃是自由的具体体现,法律是自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正当的法律就等同于自由。
自由是由法律正当界定,这种观念对于那些认为自由就是完全不需要政府,或自由就等同于某种物质生活水平的人士来说,可能有些奇怪。关于前者,自由至上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之间存在重大区别。哈耶克说,他的看法与“倾向于无政府主义阵营的某些朋友们”的看法之间的区别在于,“在我活动的范围内,我可以设想,我碰到的任何一个人都会遵守某些最低限度的规则。我确实不可能让自愿结合起来的一群人遵守完全相同的规则,那样就不是一个开放社会了。但我必须能够确信,在我的活动范围内,我碰到的任何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都会遵守我所了解的某些规则。但自由至上主义很容易滑向无政府主义,重要的是要找出这条界线来。在一个开放社会中,我可以跟我碰到的任何一个人打交道,这就需要人人都遵守某些规则”。
无政府主义者不相信政府和法律。他们希望生活在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中。而自由至上主义者则相信,法律创造自由,因为法律能使个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实现最高效率。如果缺乏有效而最完备的法律,人们交往的机会就会受到限制。在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中,人的生命就像托马斯·霍布斯所说的,是“孤独的、贫穷的、龌龊的、粗野的、短命的”。法律与其说是个人生活所必需的,不如说是集体生活所必需的,而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从物质角度来看,集体生活最有效率。
哈耶克反对将自由与某种物质生活水平混为一谈。尽管自由与较高的生活水平可能都是可取的,但这并不是说,自由跟较高的生活水平是一回事。哈耶克认为,在社会中,自由就是自由,并且仅仅是自由。自由就是指在一个社会中,透过强制范围最小的、适用于所有人的、公知的法律,将强制降至最低限度。自由便是法律之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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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明确支持政府创设法律,也支持社会实施新的非强制性规则。对这一点,他曾表述得非常清楚。他是一名激进人士,只要现有的法律和制度不能实现最大限度的竞争,他就寻求改变法律和制度。尽管他也确信,在历史传承下来的古老法律和其他规则中蕴含着伟大的智慧,但他最钟情的仍然是变革而不是静止。他的哲学讲究动态和进步,强调社会大变革是可以接受的。他绝对不是保守主义者。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哈耶克提出对立法和货币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建议,他自己形容他的提议是“激进的”、“会为我们的政治制度带来广泛变革”。有人曾指出,他晚年提出的货币改革建议与他对社会演进发展的观点相矛盾,对此,哈耶克回应说:“有一种说法,说我提出‘建构’全新货币制度的建议与我的基本哲学看法有冲突。但我从来没有想过要设计出什么新制度来,我所提议的只是消除几个世纪以来妨碍可取的货币制度演进的障碍。”他寻求消除阻止实现竞争最大化的新制度发展的障碍,而不是全盘创造新制度。
哈耶克尽管强烈反对“建构论唯理主义”,但他希望对社会的宏观制度进行重大变革。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他写这本书时曾设想这将是他的收山之作)中宣称:“政府肯定是理智设计的产物。如果我们能够塑造出一种可为社会的自由成长提供有益框架的政府……我们就有望看到文明一如既往地发展。”他认为,指导着政府并被付诸实施的观念是至关重要的。但与经典社会主义者不同,他们企图指挥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而哈耶克的目标仅在于创造一种指导未来社会秩序的哲学框架。他希望建立能实现竞争最大化的新制度,他认为,为此就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重大变革。他在谈到晚年提出的激进的货币改革建议时说,假如他能“左右一个他热爱的国家的命运”,他就将“欣然地承担将此处设想的提议付诸实践的风险”。
在人们通常认为属于环境和地方“生活质量”问题的领域,哈耶克也鼓励政府采取行动。哈耶克设想,“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活动的后果,通常不可能仅限于他自己的这块土地,而会产生‘相邻效应’;而如果土地所有者只考虑他的活动对自己的不动产的影响,那他就不会将这种‘相邻效应’纳入考虑范围。在空气或水污染等案例中也涉及这样的难题”。他在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曾授权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使用自己的名字募捐。他支持过的其他环保组织还包括美国的奥杜邦协会和英国的自然信托基金。
哈耶克把“武器”列为“危险物品”,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指出,对于“危险物品”应加以“销售限制”,并说:“无可置疑的是,涉及火器的销售问题,只有能够达到某种智力水平和道德素养的人才能获准从事此种买卖。这一点既是可行的,也是无可辩驳的。”哈耶克并不是美国人心目中那种坚定支持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人物。他也支持征兵。
对于同性恋,哈耶克说:“成年人之间的私事,即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怪异的,也不在致力于实现强制最小化的国家可采取强制行为的范围之内。”对于英国《同性恋行为与男子图利性同性行为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提出将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问题,哈耶克表示他同意该报告的论证。问题是,“人们普遍持有某种强烈的道德信念,而不管这一信念本身究竟是什么,也不管其是否足以使人们强制推行该信念的行为获得正当性。答案似乎是:在自生自发秩序中,只有在保护个人的私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时,运用强制手段才是正当的;在无须保障他人的私人领域时,是否应使用强制手段侵扰某个人的私人领域。”自由就是通过法律创造的个人自由活动和结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