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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耶克传 - 秋风译
附论
哈耶克的认识论(知识论)并不尽如人意。他认为,社会领域中的“事实”与自然科学中的事实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合成的”(即由很多要素构成),而后者则不是,但这种看法并没有准确地揭示真相。社会中的事实与自然科学中的事实之间并不是量的区别,而是质的区别。
在1942年的一篇《社会科学中的事实》的论文中,他似乎探讨了这一点:
当谈及“某类事实”时,我们意指什么?……社会科学……关心的是人类对其环境的作为方式……举例来说,诸如工具、食物、机器、武器、词汇……我相信,这些都是社会科学中经常遇到的典型的研究对象。显而易见,所有这些概念……所涉及的并不是这些事物的某些客观属性,也不是观察者能从它们身上找到的东西,而是人们对这些东西的种种看法……它们都是有时被人称为“目的论”的例子,也就是说,只能通过阐述三个条件之间的关系来界定它们:某种目的、具有这种目的的人以及某种客体,该人认为它适合于作为追求该目的的手段。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说,所有这些客体不是按照其“真实的”属性,而是根据人们对它们的看法来界定的。简而言之,在社会科学领域,事物就是人们心目中设想的那个样子。如果人们认为,而且恰恰是由于人们那么想的……货币才成为货币,单词才成为单词。
社会领域中的事实和自然科学中的事实是不能相提并论的。物理学领域中存在物质性实体,而在观念性的社会领域中,事实仅仅是精神上的构造,是个人或群体所持有的他或他们应当如何行事的价值模式。比如,在法国国王与一块石头之间,存在一道形而上学意义上的鸿沟。石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国王却并非如此。法国国王(那个人除外)乃是一种共同的精神状态、一种范式、一种世界观。如果人们不相信他,那这个状态也就不复存在,而对于一件物品,我们是不能这样说的。
哈耶克并没有说明这一点。相反,他提出的观点明显地把社会领域中的事实和自然科学中的事实置于同一本体论范畴。在论及“社会事实”时,他写到,这些社会事实“是我们从我们在自己心智中所能发现的元素中构造出来的精神模式,与我们在理论社会科学中构造出的这些(自然事实)完全一样;因此从逻辑上看,我们在这些(自然)科学中的活动,与我们谈论国家、共同体、语言或市场时一般所进行的活动完全相同”。
哈耶克在这里所犯的一些错误与他的德国唯心主义认识论有关,按照这种认识论,理论先于知识——歌德曾说过:“唯一正确的是现有理论。”不过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哈耶克倾向于把社会事实和自然科学中的事实置于同一认识论水平上。
毫无疑问,社会领域中的事实经常具有物理学的、物质的属性,这并没有错。有这么一个现实中的人,他是(或曾经是)法国国王,但我们不能无视下面的条件:社会领域中的事实与自然科学中的事实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实体。混淆二者或将其相提并论的方法是不可能贯彻始终的。
进行这种辨析并不等于说,社会领域中的任何事实都是可能出现的。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有一段话曾遭到马克思的嘲笑,这段话是:“财富生产的法则和状态具有物理学真理的性质……而财富分配的法则并不具有这种性质……财富一旦生产出来,人类可以单个或集体为单位,按自身喜欢的方式分配。”马克思批评这种观点,说它“十分荒谬”,因为“财富生产的‘法则和状态’与‘财富分配’的法则不过是同一法则的不同表现形式”。
马克思本人的德国唯心主义认识论使他认识不到密尔的要旨所在。密尔的意思并不是说,社会的生产和分配模式是没有关系的。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密尔紧接着写道:“社会可按其认为最佳的规则分配财富,但必须通过观察和推理弄清这些规则将导致的现实后果,就像其他物理学或精神真理一样。”这并不等于说,任何规则都是可行的或者任何结果都是可取的,它仅仅意味着,这样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选择问题。
从认识论角度区分社会领域中的事实与自然科学中的事实的重要意义在于,这种辨析可以突显自由意志的决定性作用:未来是由我们创造的。
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的最后一段,哈耶克写道:“我们应当充分地认识到,要避免我们的文明被摧毁,就不能扼杀个体之间的自发互动过程,不能由任何权力机构指挥该过程。”这就是他的要旨所在:个人应拥有广泛的自由。他以下面一句话作为《通往奴役之路》的结语:“个人自由政策是唯一真正进步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