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普遍的和平秩序”
自由至上主义的时代已近在眼前。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伟大贡献在于,他设想了一个人类和平共处的世界秩序。他所阐发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是他本人构想出来的,尽管他将此概念追溯到亚当·斯密和卡尔·门格尔那里。他经过努力论证得出,即使没有一个发号施令者,人类社会也仍能实现高度发达的秩序。为了建成某种最佳社会,我们不需要政府必须是无所不知的、无所不能的、无所不在的、无限仁慈的;任何时代的政府都不是这样的,也不可能是这样的;当政府试图成为这个样子时,恰恰发挥了相反的作用,20世纪的现实已突出揭示了这一点。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最准确地描述了其和平共处世界的理想:
隐含在开放社会背后的理想(是):应使规则适用于所有人。我希望我们不断地趋近于这个理想,因为在我看来,它是某种普遍的和平秩序不可或缺的条件……
遵守某些正当行为规则的义务扩展至越来越广阔的范围,最终扩展至所有人,这必将导致人们对小群体内同伴的义务的弱化……
这些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的行为规则,只能缓慢地取代那些允许个人为了追求群体利益而伤害陌生人的特殊规则。而只有在这一过程中,才使开放社会的崛起成为可能,普遍的、和平秩序的希望或可实现。
贯穿于哈耶克普遍和平理想中的是哈耶克对法律的关注。最终出现的不是世界性政府,而是世界性法律。该理念背后的理想是,一切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
从哈耶克的著作中可以引申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各个社会的法律所体现的,无非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归根结底,理应存在的唯一的法律,乃是个人在不存在政府的情况下适用于所有其他人的法律。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说过的一段话就是这个意思,尽管是在讨论其他问题时说到的,他说:“只有透过将正当行为规则扩展至与所有人的关系之中,同时消除这些规则不能被普遍适用的强制性,我们才能接近某种普遍的和平秩序,将全人类融合为一个单一社会。”他的著述仍将是照亮未来世纪的灯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