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主之兴(1),必有所先诛。先诛者,非谓盗,非谓奸。此二恶者,一时之大害,非乱政之本也。乱政之本,下侵上之权,臣用君之术,心不畏时之禁,行不轨时之法(2),此大乱之道也。

【注释】

(1)治主:治平之国的君主。治,指上文所谓“治国”,亦即治平之国。

(2)行不轨时之法:所行不遵循当时的法度。轨,遵循,按照。

【译文】

治平之国的君主在施政之初,总要先诛除某些人。首先诛除的这类人,不是所谓盗贼,也不是所谓奸诈之徒。这两种恶人,只是国家一时的大害,不是政局混乱的根本所在。政局混乱的根本,在于处下位的人侵取处上位者的权力,在于臣子僭用君主控御朝政的手段,其内心对当时的禁令无所畏惮,其行为对当时的法度不予遵循,这才是导致国家大乱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