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分类的表述含混不清且自相矛盾
李文根据前八十回在正视图中的位置,将其分为三类:左边的八回被认为是曹雪芹“第五次增删”[4]的成果;中间的二十七回的著作权也被判给了曹雪芹,并认为这“正是怀疑已久的《风月宝鉴》”。对于右边四十四回的归属,李文没有明言。不过,既然不同类表示写作风格不同,前八十回中又有佚名作者的稿子,那么在三类中两类已归曹雪芹的前提下,剩下右边这类的著作权应该(至少是基本上)归于那位佚名作者了。不过请注意,这仅仅是我们根据李文的论述按形式逻辑做出的推断,但李文中并没有这样的话。
如果只大致记得前八十回被分为三类,那倒也可以顺利地读完全文,但如果有谁清楚地记得各类所含的回数,那他很快就会遇上麻烦。对于从第三十七回起“诗词歌赋取代了爱情”这一现象,李文解释说:“这就是曹雪芹增删《红楼梦》留下的痕迹”,并进而提出了“韵文部分我认为几乎都是曹雪芹的手笔”的划分标准。这样,右边一类中的第三十七回、第三十八回、第五十回与第七十回就必须独立出来,摇身一变为曹雪芹的手笔了,因为这四回中不仅有大段的韵文,而且整回情节都围绕韵文展开,两者密不可分。接着,我们又读到了这样的划分标准:
书中明确说出地点的各回,照我的计算,恰好都是曹雪芹撰写的。
按照这一划分标准,右边一类中的第四十六回、第四十八回、第四十九回、第五十二回、第五十四回、第六十回、第七十回与第七十一回的著作权也突然易主,因为这八回都是“明确说出地点的各回”。为了说明“避讳”问题,李文特别强调第五十二回是“原作者”的手笔,但该回却偏偏要去“明确说出地点”:
宝琴笑道:“在南京收着呢,此时那里去取来?”
此回究竟何人所写?原作者乎?曹雪芹乎?形式逻辑失却了用武之地,读者只得望文兴叹。
李文也许已虑及于此,因而退守到第二道防线,反复阐明第二十六回至第三十六回属《石头记》原稿,并且还特地强调说:“在正视中,26至36都在上部右上角”。这一切都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可是,这其中描写宝玉挨打的第三十三回又跑出来作梗了,它不合时宜地去“明确说出地点”:
(贾母)说着便令人去看轿马,“我和你太太宝玉立刻回南京去!”
而且,李文在论及贾政时突然又说,第三十三回等“照我的分类,都落入雪芹增写的部分”。这真叫人无法可想!
第三十三回一走,围绕宝玉挨打展开的第三十四至第三十六回也保不住了。这样,我们仅凭李文提出的两条划分标准,便可发现右边一类中竟有近二十回是曹雪芹撰写的。如果按照李文提出的其他划分标准继续讨论下去,所谓的“《石头记》原稿”势必越来越少,最后人们必然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那位“原作者”会不会是一位乌有先生?而且,既然右边一类中有这么多回已被确认为是曹雪芹撰写的,这足以表明曹雪芹的写作风格完全能在右边一类中显示出来,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说前八十回中有一位“佚名作者”呢?这里不但没有任何文字材料可资证明,而且此时连那张正视图也帮不上忙了。
最后要指出的是,如果有谁去将正视图与聚类图配合细勘,他遇到的麻烦将会更多。在正视图中,第六十三回与第五十四回被分别归于中间与右上角二类,表示写作风格很不相近,但在聚类图中,它俩却亲密地站在一起,表示风格很是相近;第三回与第七十九回在正视图中被分别归于左边与中间二类,但它俩在聚类图中却重归于好了。此外,第三十三回与第六十九回,第七十三回与第七十四回也都发生了同样的情形。原指望配合细勘后“很快便能明了其含义”,没料到结果反而更糟。
实在没有想到,“成书新说”立论的根本基础竟会是一个斯芬克司之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