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义的诗无法否定曹雪芹的著作权
明义的诗被认为是“成书过程新学说的重要环节”,李文不厌其详,全部转录,并逐首解释。综合文中各处有关论述,现将李文关于此问题的论证思路归纳于下:
(1)“这二十首绝句,描写了一个有头有尾的完整故事”;
(2)诗中未提秦可卿丧事与元春省亲,可证明义是“根本没有读到”,他只看到了“宝黛钗的爱情纠葛”;
(3)《石头记》原稿经曹雪芹第一次增删后“约二十回,已有宝黛的完事”,而明义的诗只提宝黛爱情,所以他看到的就是第一次增删本;
(4)永忠与明义是同时代人,他也有三首咏宝黛爱情的诗,所以他看到的也是第一次增删本;
(5)第一次增删本与《石头记》原稿最为相近,曹雪芹确实是“在别人原稿基础上再创作”的。“遗憾的是,以往的红学家见不及此,或缺少参透的功夫”。
笔者不想评论这种“求证”的方法是否“小心”,这里只想指出,李文对明义诗的解释,错得难以想象。如第十六首诗是:
生小金闺性自娇,可堪折磨几多宵。芙蓉吹断秋风狠,新诔空成何处招?
这显然是写晴雯,但李文却解释为:“一个女主角——大概是黛玉——死了,宝玉的芙蓉诔是为她写的。”为什么偏说不是晴雯而含糊地说“大概是黛玉”呢?因为一旦承认是晴雯,明义就要看到第五次增删本上的第七十八回,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但这样一来,下面两首诗就变得不好办了:
锦衣公子茁兰芽,红粉佳人未破瓜。少小不妨同室榻,梦魂多个帐儿纱。
伤心一首葬花词,似谶成真自不知。安得返魂香一缕,起卿沉痼续红丝。
这里倒真的是写黛玉了。但李文为了使明义的诗成为“有头有尾的完整故事”,自然不便让黛玉死而复生,于是只好另找别人,而且居然还找到了:“从第十七、十八首看来,宝玉似与另一女主角——应当是宝钗——成婚,但婚后夫妻生活也不美满,后来她也病死。”真是匪夷所思,突然又冒出个“宝钗葬花”,难怪“以往的红学家见不及此”。
李文对第一首诗的解释是与第二首合在一起的:“介绍故事发生在大观园、怡红院。”明义的第一首诗是:
佳园结构类天成,快绿怡红别样名。长槛曲栏随处有,春风秋月总关情。
从哪儿才知道大观园“结构类天成”呢?只有第十七、十八回,也就是在那里,元妃将“红香绿玉”改作“怡红快绿”。但这两回也已被判为第五次增删的结果,又怎容明义看到!关于这首诗的解释,自然只好含糊过去了事。
由于让明义的诗成为“成书新说”铁证的心情过于迫切,李文的解释结果又与“成书新说”发生了矛盾。如第七首诗是:
红楼春梦好模糊,不记金钗正幅图。往事风流真一瞬,题诗赢得静工夫。
李文承认这是指宝玉梦游太虚幻境,但又说该内容“后被扩写为如今的第五回”,这立即与李文前面判定该回纯为曹雪芹第五次增删时“所添”发生了矛盾。而且,《红楼梦仙曲》、十二金钗图与警幻将可卿配与宝玉是该回的主要情节,既然第一次增删本上都已有了,那么曹雪芹第五次增删时又还能“添”些什么呢?又如第十三首诗,李文解释为“第六十三回寿怡红群芳开夜宴的情节”。但该回在“成书新说”中早已被判为曹雪芹的旧稿《风月宝鉴》,并认定是第二至四次增删时插入第一次增删本的。真不知是怎么一回事,明义在第一次增删本中居然也看到了。明义啊明义,您看的那本《红楼梦》可真有点古怪哟!
永忠读《红楼梦》是在曹雪芹死后,此时明义约二十多岁。高鹗与程伟元的《红楼梦引言》写于乾隆五十七年,第一句话就是“是书前八十回,藏书者抄录传阅几三十年矣”,这证明曹雪芹死时八十回本已在流传。李文既然相信“程伟元和高鹗讲的都是实话”,那么为什么在没有任何材料证明的情况下,硬不让水忠、明义读八十回本,而强要他们去看那二十回有什么“宝钗葬花”的第一次增删本呢?而且,越剧《红楼梦》也只讲宝黛爱情,也没提秦可卿出丧与元春省亲,难道编剧同志依据的也是第一次增删本么?
鲁迅论及鉴赏《红楼梦》情形时曾讲过这样一段话:
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15]
如果把读者的鉴赏眼光都当作版本考证的资料,那我们将会遇到一个怎样的局面呢?
在对“成书新说”的“两大基石”做了驳难之后,还想再讲几句话。首先,否定李文的主要论点,绝不意味着《红楼梦》的著作权不容讨论,而只是要求否定曹雪芹的著作权,哪怕是部分著作权,必须要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同样,否定李文的主要论点,也绝不意味着全盘否定李贤平同志的研究。只要态度与方法对头,他在艰苦的工作中积累的那几百张图表仍然是有价值的。其次,笔者也充分地注意到李文中这样一句话:
反对我的理论当然也能写文章;更明智的做法是,沿着新理论的方向,发挥自己的专长,作创造性开拓工作。
这是对红学研究者的忠告和呼唤。但是,对一个严肃的研究者来说,赞同或反对一个论点,出发点与衡量标准并不是那个“明智”,而是看到的事实与在争辩中接近真理的追求。在《复旦学报》与上海红学会召开的座谈会上,与会者们正是本着这种精神,在肯定李贤平探索精神的同时,纷纷以不同的方式对“成书新说”表示了异议。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笔者动手写了这篇商榷的文章。
原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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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裕瑞:《枣窗闲笔》,一粟编《红楼梦卷》,中华书局1963年版。
[2]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一粟编《红楼梦卷》,中华书局1963年版。
[3] 郭豫适:《电子计算机和〈红楼梦〉研究》,《中国古代小说论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 笔者认为,对“披阅十载,增删五次”一语中的“十”与“五”这两数字不应坐实。如李文认为曹雪芹从1745年开始“披阅”,到壬午年或癸未年他去世,则已“披阅”了十七八载,“十”字根本无法坐实。“五”是相对应于“十”出现的,也只是形容其次数之多。若认真去研究“五次”各增删了些什么内容,恐未必精当。但既然“成书新说”已确定是增删了“五次”,而且对各次增删了哪些回都作了假定,本文也就不妨按其假定来商榷。
[5] 按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3月版统计,各回标数与各回首标题不计在内。
[6] “仍”字由于文言白话通用,未列入表内,这一原则同样通用所列的白话虚字频率表。至于“吗”“咧”等句尾虚字,它们在前八十回并不出现或极少出现,故略。
[7] 此文已发表于《红楼梦学刊》1987年第一辑。参见本书附录。
[8] 鲁迅:《看书琐记》,见《花边文学》,《鲁迅全集》第五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
[9] 按程甲本排印的第六十四、六十七回不包括在内。
[10] 在1987年11月5日《复旦大学学报》与上海红学会召开的座谈会上,李贤平同志承认句长分布与“成书新说”不符,他解释说,这是书中有较多诗词,影响了句长分布规律的缘故。但我以为,诗词多为五、七言,并不影响其他长度句子的规律,而且全书诗词(包括人物语言中所引用的)共1,600句,9,902字;分别仅占全书105,994句与729,604字的1.36%与1.51%,不能成为排斥句长分析的理由。当客观事实与主观设想不符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在文章中只列举对自己观点有利的数据,这种办法似乎并不可取。
[11]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鲁迅全集》第九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
[12] 班固:《汉书》卷三十《艺文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
[13] 谐野道人:《〈照世杯〉序》,见《照世杯》,《古本小说集成》第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14] 俞平伯:《红楼梦辨》,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
[15] 鲁迅:《〈绛洞花主〉小引》,见《集外集拾遗补编》,《鲁迅全集》第八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
(二)曹雪芹“生活经历似有不足”吗?这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