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曹雪芹在第一回中的声明能否作为立论依据?
《石头记》原本镌在石头上,空空道人钞录后传与曹雪芹,由他“披阅十载,增删五次”后乃成《红楼梦》。这是曹雪芹开卷伊始的声明。李文据此结合甲戌本凡例得出“再清楚不过”的结论:“有一个人,根据自己的经历写出《石头记》一书,后由曹雪芹五次增删,数度易名,终在甲戌年定稿,仍称《石头记》。这就是今本《红楼梦》的前八十回。”
这段话是“成书新说”的主要论点。可是,就在李文所引的甲戌本这段话旁,脂批对读者做了这样的提醒:
若云雪芹披阅增删,然则开卷至此这一篇楔子又系谁撰,足见作者之笔狡猾之甚。后文如此者不少,观者万不可被作者瞒弊(蔽)了去,方是巨眼。
这段话意思也是再清楚不过的。如果把曹雪芹所说的《石头记》原为“石头”所撰当作数学定理看待,那么第十七、十八回里那些话就难以理解了:
此时自己回想当初在大荒山中,青埂峰那等凄凉寂寞;若不亏癞僧跛道二人携来到此,又安能得见这般世面。
接下去又有“诸公不知,待蠢物将原委说明,大家方知”一句。据李文鉴定,第一回与第十七、十八回均为曹雪芹第五次增删时所写,因此我们尽可放心引用。但曹雪芹在第一回声称《石头记》为“石头”所撰,而第十七、十八回里这些话则又表明“石头”所思所想都是按曹雪芹自己构思写来,两者间矛盾该如何解决?究竟何者为真?这段文字旁的脂批也许能帮助我们寻得答案:
如此繁华盛极花团锦簇之文,忽用石兄自语截住,是何笔力,令人安得不拍案叫绝。是问历来诸小说有如此章法乎。
原来,所谓《石头记》原为“石头”所撰云云,只是曹雪芹的写作“章法”而已。当然,除非你认为第十七、十八回的这些文字与脂批表明,一芹一脂蓄意盗窃“石头”的著作权。但如果真是这样,曹雪芹又何苦在第一回发表那样的声明呢?
曹雪芹不直接申言自己就是作者,这与当时小说地位低下有关。班固作《汉书·艺文志》,“所录凡十家,而谓‘可观者九家’,小说则不与”[11],因为他认为“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12],很是瞧不起。这一偏见,在我国绵延了近两千年。比曹雪芹创作《红楼梦》略早些,有部小说叫《照世杯》。曾有人问该书作者:“古人立德立言慎矣哉。胡为而不著藏名山待后世之书,乃为此游戏神道也?”作者答曰,他之所以“采闾巷之故事,绘一时之人情,妍媸不爽其报,善恶直剖其隐”,目的是想“使天下败行越检之子……改志变虑,以无贻身后辱”[13]。言之似有理,其志亦可嘉,但该书刊行时,却题为“酌元亨主人编次”,不仅作者姓名难以考知,而且他也只承认自己仅是“编次”而已。在众多的古典小说中,不标明作者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就连《水浒传》《西游记》这样的名著,现虽基本考定作者为施耐庵与吴承恩,但仍有人持异议,至于谁写《金瓶梅》,则更是众说纷纭,莫辨其真了。
在《红楼梦》第二十三回(该回著作权据李文已被判给曹雪芹了)里茗烟从书坊买了许多古今小说与传奇角本给宝玉,并叮嘱说:“若叫人知道了,我就吃不了兜着走呢”,宝玉也只敢偷偷摸摸地看。这表明曹雪芹很清楚当时世人对小说的看法,对自己作品将有的遭遇自然也有所预感,《红楼梦》在清代也确实屡屡遭禁挨骂。在这样的环境中,曹雪芹敢于在作品里写上自己的名字并委婉地表示自己就是作者,这实在是难能可贵的,我们为什么还要对他高标准严要求呢?
最后顺便指出,自己明是作者却偏偏声明只是编者,这一写作“章法”在中外文学作品中是屡见不鲜的。《腐蚀》是茅盾的名著之一,但作者却在书首声明说,这是他在“陪都某公共防空洞”里捡来的,而鲁迅的《狂人日记》开头则有这样一段话:
持归阅一过,知所患盖“迫害狂”之类。语颇错杂无伦次,又多荒唐之言;亦不著月日,唯墨色字体不一,知非一时所书。间亦有略具联络者,今撮录一篇,以供医家研究。记中语误,一字不易;唯人名虽村人,不为世间所知,无关文体,然亦悉易去。至于书名,则本人愈后所题,不复改也。
说得简直有鼻子有眼。我们能否据此,将具有强烈反封建意义、我国现代文学史上第一部白话小说的著作权,判给前清那位曾患癫疾的候补官吗?而且,卷首鲁迅声明非自己所写的那节全是文言,以下的故事则全是白话。如果弄张什么正视图的话,两者的差异必然也是极大。按照李文的研究方法,《狂人日记》的序文与正文应出于两人之手。这样,鲁迅对于《狂人日记》的著作权岂非也要岌岌乎危哉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