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变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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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牧民之官¹,失于抚字²,非法行事,激变良民³,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译文】
凡是基层行政官员,没有尽职管理安抚,有非法行为,导致激起民变,民众因而聚集发动叛乱,城池被攻陷的,处斩刑。
【注释】
¹牧民之官:基层府、州、县官直接管理民众,被认为代天子牧民,也被称为牧民官。
²抚字:管理民众事务,安抚民众。牧民官的职责主要在于管理、安抚,施政以德,怀有爱民之心,尽力给民以惠,因此,其行政以抚字为基本要求。
³激变良民:基层官员的虐民行为激发民众反抗,发生民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