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误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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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临军征讨¹,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²。若临敌缺乏³,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⁴,若承差告报军期而违限⁵,因而失误军机者,并斩。
【译文】
凡是军队出征时,应该供给的武器、行军粮、草料,不按照期限完成征集发放的,所有负责各环节事务的官吏各杖一百,依照各自犯罪的原因论罪。如果面对敌人时缺乏上述物资,以及领兵官员已经接到调遣的命令却不按照期限发兵配合,还有已经承接了告知军队会合日期的任务却违反规定没有按时告知,因此而导致耽误军机大事的,都处斩刑。
【注释】
¹临军征讨:已经准备好将要出征之时。
²罪坐所由:在供给武器、粮草等环节中各机构和官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遵循应有的规则,从而导致违期的结果,根据各自所违反的规则和罪名定罪,例如上司没有及时批准,下级没有及时准备物资,运送的人延误、克扣之类,各自承担责任。
³临敌:面对敌人。
⁴已承调遣:已经接到统领军队的最高指挥官的调遣。
⁵承差告报军期而违限:军队配合作战需要提前告知各部队行动时间,因承接告知任务的人耽误而导致到期无法完成配合作战,属于严重的耽误军机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