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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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军人关给衣甲、枪刀、旗帜一应军器¹,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应禁者²,以私有论罪³,军器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译文】
凡是军人用的军装铠甲、枪刀、旗帜等各种物品都是从国家领取,私下出售的,杖一百,发配到边远充军;军官出售的,同罪,罢免职务充军;购买的人,笞四十。如果买卖禁止私人拥有的军用品,以私有禁物论罪,武器买卖的价钱没收归官府。军官、军人购买的,不论罪。
【注释】
¹关给:发放或领取。一应军器:所有军队应用到的物品。
²应禁:法律规定禁止私人拥有或者禁止公开流通的物品,称为禁物,前文有专条。
³私有:私人拥有禁止拥有的物品,本条所说的应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