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放军人歇役
凡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¹,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²,空歇军役者³,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若受财卖放者⁴,以枉法从重论,所隐军人并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至三名者,绞。本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符同报官者⁵,与犯人同罪。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其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其百户、总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若钤束不严致有违犯,及失于觉举者,小旗名下一名,总旗名下五名,百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总旗名下十名,百户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一百名者,各笞五十,并附过还职,不及数者不坐。若军官私家役使军人,不曾隐占歇役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若有吉凶借使者⁶,勿论。
【译文】
凡是负有管理军人职责的百户以及总旗、小旗、军吏,放纵军人外出百里之外做买卖,或者私自耕种田地,或者隐藏在自己名下为自己劳作,致使国家对军人的军役落空无法完成的,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处刑,最高处刑杖一百,罢免职务充军。如果接受财物出卖军人并放纵军器出营的,以枉法赃按照重罪论罪,所隐占的军人一并杖八十。若私下派军人出境,因而导致死亡,或者被敌人抓获的,杖一百,罢免职务发配到边远卫所充军;到三名的,处绞刑。直接主管官吏知情隐瞒不纠举查问,以及假作军人逃亡,共同造假报给上级的,与犯人同罪。如果小旗、总旗、百户放纵军人,管理他们的指挥、千户、镇抚等直接管理的上级官吏知情故纵,或者隐瞒不纠举查问,以及指挥、千户、镇抚故意放纵军人,而所管理的下级百户、总旗、小旗知情不告发的,同样论罪。如果管束不严导致发生犯罪,以及没有发现无法纠举的,小旗名下放纵一名军人,总旗名下五名,百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两名,总旗名下十名,百户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一百名的,各笞五十,都在记录册中附过保留职务,没有到本条规定的数额不论罪。如果军官在自己家里使唤军人,但是没有隐藏占为己有导致军人职责无法履行的,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八十,每名军人按照一日六十文的标准追缴雇工钱没收入官。如果因为有婚丧嫁娶的事情而借用军人帮忙干活的,不论罪。
【注释】
¹军吏:前文“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条有律注。
²隐占:隐藏在自己控制范围内,占为己有。本条规定是隐占军人,作为自己的劳力使用。
³空歇军役:指军人本身应该承担的军役落空无法履行,国家对军人和军队设定的安全保卫职责无法实现。
⁴卖放:收受他人钱财把军人从军营中放出,让这些军人帮助他人做生意、耕田之类。
⁵符同:参与共同犯罪。
⁶吉凶:婚嫁为吉,丧礼为凶,借指民间的婚丧嫁娶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