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应禁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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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¹,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枪、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
【译文】
凡是民间私有人的铠甲或马的防护甲衣、傍牌、火筒、火炮、旗帜、号带之类,以及应该禁止民间拥有军器的,拥有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自制造的,加私有禁物罪处刑加一等,各罪最高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私造还没有完成的,都不论罪,允许交给官府。私造弓、箭、枪、刀、弩和鱼叉、挑柴叉,不在禁止之列。
【注释】
¹人马甲:人用的铠甲和马用的防护甲衣。傍牌:证明身份的牌子,时刻依傍不离身。旗纛(dào):用鸟羽装饰的大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