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报军情
486字 下载全书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差人¹,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挥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²。其守御官差人行移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实封;布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实封,俱至御前开拆。按察司差人具实封直奏。在内直隶军民官司³,并差人申本管都督府及兵部⁴,另具实封,各自奏闻。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译文】
凡是飞速传递军情,在外各府、州派人,一份送到布政司,一份送到都指挥使司,以及送公文给本道的按察司。地方各驻军卫所守御官派人送公文到本管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派人送一份到直接主管都督府,一份如实密封奏报;布政司派人送一份到兵部,一份如实密封奏报,都在皇帝面前拆开。按察司派人如实密封直接奏报给皇帝。在内直隶区域内管理军民的机构派人申报各自主管的都督府或者兵部,另外如实密封,各自奏报给皇帝。如果相互之间通知消息,隐瞒不迅速奏报的,杖一百,罢免职务不再任用,因此而耽误军机大事的,处斩刑。
【注释】
¹在外:指十三省。
²本道按察司:明代地方每道设置按察司负责地方司法事务,本条指发生军情所在道的按察司接收军情并实封奏报给皇帝。
³在内:指南、北直隶区域。
⁴并:指的是上文所述军事和行政各自有上级主管机构,分别申报各自的上级机构,军事机构申报都督府,行政机构申报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