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军掳掠
凡守边将帅非奉调遣私自使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¹,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听使军官及总旗²,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小旗、军人不坐³。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私出外境掳掠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九十;伤人,为首者,斩;为从,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若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六十,附过还职。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若于已附地面掳掠者⁴,不分首从,皆斩。本管头目钤束不严,各杖八十,附过还职。其知情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
【译文】
凡是守卫边境的将帅不是奉命调遣而是私自命令军人在边境之外俘虏人口抢劫财物的,杖一百,罢免职务,充军。所统属的部下军官和总旗听从命令,各自递减一等处罚,依照各自所犯的罪论罪。小旗、军人不论罪。如果军人没有经过本管上级的同意,私自外出边境掳掠的,首犯的杖一百,为从犯的杖九十;掳掠中伤人的,为首犯的,处斩刑;为从犯的,杖一百,都发配边远地区充军。如果本管上级管束不严,杖六十,在记录册中附载所犯过错仍然保留职务。边境的城镇,有敌人出现,乘机率领军队攻打的,不在此限。如果在已经归附的地方进行掳掠的,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斩刑。本管上级管束不严,各杖八十,在记录册中附载所犯过错仍然保留职务。知情故纵的,各自与犯人同罪。
【注释】
¹外境:国家的边境以外的地区。边境不得擅自出入,必须奉有调遣命令才允许。
²所部:下命令的军官所统领的军队部下。听使:听从驱使,使唤。
³小旗、军人不坐:前文所述听使军官和总旗是军队中负有领导职责的人,总旗为正七品官,管辖五个小旗。他们受到唆使出境掳掠,要承担责任,因其本身有管军的责任,必须判断行动的性质和是否有命令,是否需要行动。小旗是最低级别的军官,品级为从七品。小旗和军人作为听命参与的人,不承担责任。明代军官层级可参见下条“不操练军士”所述指挥使至小旗的内容。
⁴已附:已经归附的人。原来处于外境或者其他地方的人来归附,接受管辖,即同属本国人民,对其掳掠是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处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