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战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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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军人出征获到马匹,须要尽数报官¹,若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²。
【译文】
凡是军人在出征中缴获马匹,必须全部如实报告长官,如果私下出售的,杖一百;军官出售的,同罪,罢免职务充军;买马的人,笞四十,买马之钱没收入官。军官、军人买马的,不论罪。
【注释】
¹尽数报官:战马在明代是国家管控的物资,不允许民间私自买卖,所有马匹无论养在民间还是官府,都要登记准确数目,以便国家管控。
²军官、军人买者勿论:本条买马获罪针对普通人,军人可以买卖战马。军人的战马由国家配置,但是,如果遇到战马出事故不能使用,无法及时替换时,允许私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