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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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军官、军人临当征讨¹,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²,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³,及诈为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仍发出征。若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至者,斩。若能立功赎罪者,从总兵官区处⁴。
【译文】
凡是军官、军人在将要出征之时,已经确定了启程的日期而停留不前进的,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如果故意自残,以及假冒为患病之类以便逃避出征的,各自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仍然要出征。如果已经到了敌人边境,找借口拖延,一日不到的杖一百,三日不到的,处斩刑。如果能够立功赎罪的,听从总兵官处置。
【注释】
¹军人:如果没有特指,军人一般包括作战军人、侦察军人和各种后勤、服务人员。
²稽留不进:停留不前进。
³伤残:明代法律规定征兵需要军户中身体健康的成丁承担兵役,如果伤残到笃疾不堪征进者,依律科杖一百之罪,收赎,不在征发之列。因此,有人利用该规定自残以求免役,但是,在将要上战场之前自残的,使用本条规定,杖刑之后仍然征发。古代以德治国,天生伤残则可以免除各种役。
⁴区处:处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