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申索军需
465字 下载全书
凡守边将帅但有取索军器、钱粮等物¹,须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挥使司,再差人一行五军都督府,一行合干部分²,及具奏本实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该部五军都督府须要随即奏闻区处,发遣差来人回还³,若稽缓不即奏闻⁴,及各处不行依式申报者⁵,并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译文】
凡是边境驻守的将帅只要有索要武器、钱粮等物资,必须要派人送一份公文到布政司,送一份到都指挥使司,再派人送一份到五军都督府,送一份到有关物资的主管部门,并书写奏疏如实禀明情况密封奏报给皇帝。公文到了的时候,主管的五军都督府必须要随时奏报给皇帝听候处理,打发派来送公文的人回去,如果延迟、扣留不立即奏报的,以及各处机构不依照法定的文书格式和程序申报的,都杖一百,罢免职务不再任用,因此而耽误军情的,处斩刑。
【注释】
¹军器、钱粮:武器和军饷、军粮、军装以及车马、营帐之类的军需物资。
²合干部分:有关物资的主管部门,如军务由兵部主管,武器由工部制造,钱粮后勤物资由户部主管,各自分别主管分别处理。
³发遣差来人回还:打发各边境驻地原差人役回去。
⁴稽缓:迟延、扣留之类不立即处理,导致积压公务,延误军机。
⁵依式:依照规定的公文格式和递送、处理方式传递和处理公文。式,一种专门规定文书格式和程序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