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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官宗伯第三
十一 典命
1.典命掌诸侯之五仪¹,诸臣之五等之命。上公九命为伯²,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³。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亦如之。
【注释】
¹五仪:五等诸侯(公、侯、伯、子、男)的礼仪。郑《注》曰:“五仪,公、侯、伯、子、男之仪。五等,谓孤以下四命、三命、再命、一命、不命也。或言仪,或言命,互文也。”
²上公九命为伯:即《大宗伯》“九命为伯”。郑《注》曰:“上公,谓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为二伯。”按,王之三公八命,加一命则为九命,称上公,出任为方伯。
³“其国家”至“为节”:国家,谓都城。郑《注》曰:“国家,国之所居,谓城方也。公之城盖方九里,宫方九百步。”按,下文侯伯七命以七为节,子男五命以五为节,其国家、宫室皆放此。又,车旗、衣服、礼仪之数,参见《秋官·大行人》。
【译文】
典命掌管诸侯的五等礼仪,以及王的诸臣的五等命数。上公九命就成为伯,其都城面积、宫室大小、车旗、衣服、礼仪的规格都以九为节度;侯、伯是七命,其都城面积、宫室大小、车旗、衣服、礼仪的规格都以七为节度;子、男是五命,其都城面积、宫室大小、车旗、衣服、礼仪的规格都以五为节度。王的三公是八命,王的卿是六命,王的大夫是四命,如果到他们被出封为王畿之外的诸侯,都加一等,他们的都城面积、宫室大小、车旗、衣服、礼仪的规格也就随着依命数都加一等。
2.凡诸侯之適子誓于天子¹,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²;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³。
【注释】
¹適子:嫡子。適,通“嫡”。誓:册命,郑《注》曰:“犹命也。”
²则下其君之礼一等:谓公之子不能享受公的待遇,只能享受侯伯待遇;侯伯之子不能享受侯伯的待遇,而只能享受子男待遇。
³以皮帛继子男:此指朝聘天子时。据郑《注》,已命者,“公之子如侯伯而执圭,侯伯之子如子男而执璧”,皆下其所当执一等。此未命者,则不得执圭璧,而执皮帛。皮帛,大国之孤为宾客时所执之礼品,以十端白缯为束帛,以虎豹之皮包裹帛以为饰。
【译文】
凡是诸侯的嫡长子被天子册命立为太子,代理他的国君朝聘天子时,就比国君的礼仪降低一等;如果尚未被天子册命认可,朝聘天子时就只能拿着用皮裹饰的束帛排在子男后面行礼。
3.公之孤四命¹,以皮帛视小国之君²;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³。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
【注释】
¹公之孤:据郑司农说,九命上公能够置孤一人。
²视小国之君:郑《注》曰:“列于卿,大夫之位而礼如子男也。”
³不命:非正式任命的士,地位低于命士一等。
【译文】
公的孤卿的等级是四命,朝聘天子时以用皮裹饰的束帛作为见面礼而比照小国之君的礼仪;公的卿是三命,公的大夫是再命,公的士是一命;他们的宫室大小、车旗、衣服、礼仪的规格,各自比照他们的命数为节度。侯、伯的卿、大夫、士也是这样。子、男的卿的等级是再命,子男的大夫是一命,子男的士不命,他们的宫室大小、车旗、衣服、礼仪的规格,也各自比照他们的命数为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