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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官宗伯第三
六一 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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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¹,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
【注释】
¹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枋,通“柄”。八柄,天子驾驭臣下的八种手段,本是大宰所建(参见《天官·大宰》),内史居宫中协助大宰诏王,故郑《注》说“大宰据以诏王,内史又居中贰之”。
【译文】
内史协助大宰掌管王驾驭群臣的八种权柄的运用之法,用以告知王的治理群臣:一是爵位,二是俸禄,三是废黜官职,四是安置官职,五是诛杀,六是赦免死罪,七是赐予,八是剥夺。
2.执国法及国令之贰¹,以考政事,以逆会计。
【注释】
¹“执国法”句:国法,王国的法律条文。据郑《注》,谓六典、八法、八则。按,国法的正本掌于大宰,内史则掌其副本。国令,王所下达的政令。孙诒让说,此指先王及今王下达到畿内的政令。
【译文】
执掌国法和王所下达政令的副本,据以考核各诸侯国、官府和采邑的政事,据以接受并核查他们的会计文书以便据以施行诛赏。
3.掌叙事之法¹,受纳访以诏王听治²。
【注释】
¹叙事之法:即“序事之法”。郑《注》曰:“叙,六叙也。……六叙六曰‘以叙听其情’。”(参见《天官·小宰》第3节)据郑《注》,此“叙事之法”由内史协助小宰掌之。
²纳访:访,谋议。郑《注》曰:“纳访,纳谋于王也。”
【译文】
掌管根据尊卑次序安排百官向王奏事之法,接纳群臣的谋议并转告给王作为听断处理政务的参考。
4.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赏赐亦如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
【译文】
凡是策命诸侯以及孤卿大夫,就受王命拟写策书加以任命。凡是四方诸侯有事请示的文书,由内史宣读给王听。王制订俸禄,就帮助王起草文书,写在方版上宣示出去。当王有所赏赐时也是这样做。内史掌管书写王的命令,接着便抄写副本以备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