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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官宗伯第三
二十 职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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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¹。
【注释】
¹事:指袭、小敛、大敛、殡、葬之事。
【译文】
职丧掌管王畿内诸侯的丧事,以及卿、大夫、士等所有有爵位者的丧事,按照国家规定的丧礼,亲临死者家督察他们执行禁令,安排好丧事中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
2.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¹,则诏赞主人。凡其丧祭²,诏其号³,治其礼⁴。
【注释】
¹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国有司,谓王国的官吏。有事,郑《注》曰:“谓含、禭、赠、赗之属。”按,含谓赠送饭含(含在死者口中的玉),禭谓赠送死者衣被,赠谓赠送随葬物,赗谓赠丧家助葬的车马等物。
²丧祭:谓虞祭、祔祭等(参见《小宗伯》注)。
³号:谓祭神时给牺牲等取的尊称、美名。
⁴治其礼:谓演习其礼。
【译文】
凡是王国的官吏依照王的命令前来行致含、致禭、致赠、致赗等吊丧礼事,就告知并帮助主人如何行礼,并接受礼品。凡是主人举行丧祭,就要告知所用牲、谷等的名号,指导演习有关礼仪。
3.凡公有司之所共¹,职丧令之,趣其事。
【注释】
¹公有司:王国之有司。与“国有司”同义。
【译文】
凡是王国官吏按照规定应当为丧家供给的物品,由职丧告令他们,并催促从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