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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官司徒第二
二八 质人
1.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¹。
【注释】
¹成:谓评定,确定(物价等)。郑《注》曰:“平也。”人民:此指奴婢。兵器:兵指弓矢、殳、矛、戟戈等武器,器指车辆、旌旗、礼乐器等用器。珍异:此谓四季时新瓜果及高档食物等。郑《注》曰:“四时食物。”贾《疏》曰:“即果实及诸食物依四时成熟者也。”
【译文】
质人掌管评定市场上的货物、奴婢、牛马、武器、用器、珍异食物等的价格。
2.凡卖儥者质剂焉¹:大市以质,小市以剂²。掌稽市之书契³,同其度量,壹其淳制⁴,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
【注释】
¹凡卖儥者质剂焉:按,即《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之义。
²“大市以质”二句:按,质剂,谓买卖的契约。有长短两种,质为长券,用于奴隶、牛马等大宗买卖(即大市)。剂为短券,用于兵器、时令食物等小宗买卖(即小市)。
³书契:契约之类的文书凭证,分薄书、符契两种,与质剂略同而侧有可吻合的齿。郑《注》曰:“取予市物之券也。”券即凭证,义与《小宰》“听取予以书契”同。郑《注》又曰:“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孙诒让曰:“刻其侧者,盖依其取予之数,刻其旁为纪。”又曰:“盖书契与傅别、质剂形制略同,惟以两札刻侧为异。”
⁴淳制:布帛长宽的两种标准。杜子春曰:“‘淳’当为‘纯’。纯谓幅广,制谓匹长也。皆当中度量。”中度量,谓符合标准。
【译文】
凡是从事买卖的授予质剂做成交凭证:大宗买卖用质做成交凭证,小宗买卖用剂做成交凭证。掌管考察市场上取予货物所用的书契,统一市场上的度量衡标准,统一布帛的幅宽、匹长标准,走动巡视并检查,如有违犯禁令的,就没收其货物并要罚款。
3.凡治质剂者¹,国中一旬²,郊二旬³,野三旬⁴,都三月⁵,邦国期⁶。期内听,期外不听。
【注释】
¹治质剂者:据郑《注》,此处质剂泛指券契,包括质剂、书契等。孙诒让曰:“谓以抵冒质剂成讼者。”
²一旬:及下文二旬、三旬等,皆质人约定的听讼期限。郑《注》曰:“以期内来则治之,后期则不治。”
³郊:郑《注》曰:“远郊也。”
⁴野:指邦甸、家削。郑《注》曰:“甸、稍也。”(参见《载师》注)
⁵都:指邦县、邦都。郑《注》曰:“小都、大都。”
⁶期(jī):一周年。
【译文】
凡处理有关券契的纠纷,视持质剂人居住远近而约定各种期限:都城中约定在十天以内,四郊在二十天以内,邦甸、家稍在三十天以内,邦县、邦都在三个月以内,王畿外的诸侯国在一年以内。在约定的期限内来投诉就受理,有效期外则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