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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官司徒第二
五〇 委人
1.委人掌敛野之赋¹,敛薪刍,凡疏材、木材²,凡畜聚之物³,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羁旅,凡其余聚以待颁赐⁴。
【注释】
¹野之赋:谓野地园圃、山泽应交的贡赋。野,亦通甸地之六遂以及甸、稍、县、都之公邑言。赋,据贾《疏》,亦指“九职所出贡”,即九职的从业税,与本篇《遂师》之“野赋”指地税异。
²疏材:郑《注》曰:“草木有实者也。”
³畜聚之物:郑《注》曰:“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
⁴余聚以待颁赐:余,郑《注》曰:“当为‘余’,声之误也。余,谓县、都畜聚之物。”按,县地距都城四百里,都地距都城五百里。颁,常规赐予。赐,临时性赐予。孙诒让曰:“颁为常赐,即《遗人》恤艰厄、养孤老之等”;“赐为好赐”(参见《天官·内饔》)。
【译文】
委人掌管征收野地的从业税,征收薪柴和草料,凡是草木的果实、木材,凡是可以蓄聚的瓜果蔬菜等物都征收储备。用稍地的聚储物品接待过往的宾客,用甸地的聚储物品救济寄居他乡的旅客,凡是从县地、都地征收的聚储物品,用于颁授困难的民众或赏赐所喜欢的人。
2.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¹,宾客共其刍薪,丧纪共其薪蒸、木材,军旅共其委积薪刍、凡疏材²,共野委、兵器³,与其野囿财用⁴。
【注释】
¹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郑《注》曰:“式法,故事之多少也。薪蒸,给炊及燎,粗者曰薪,细者曰蒸。木材,给张事(谓张设帐棚等)。”
²委积薪刍、凡疏材:郑《注》曰:“委积薪刍者,委积之薪刍也。军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孙诒让曰:“以军旅车徒既众,所用薪刍尤多,非平时道路委积所能给,故诸官特于所出道途别为委积。”
³共野委、兵器:野委,野地路旁的委积。郑《注》曰:“谓庐宿止之薪刍也。”庐宿有委积,贾《疏》曰:“委积之中有薪刍,在野外,故云野委也。”兵器,据孙诒让说,是守卫野委所需兵器。按,兵指五兵(五种兵器),器指车辆、日常用器。
⁴野囿财用:财,通“材”。郑《注》曰:“苑囿藩罗之材。”据贾《疏》,苑囿皆野外的田猎场所:在泽则有囿,在山则有苑。藩罗即藩篙,用以遮拦野兽。
【译文】
按照旧例供给祭祀所需的粗细薪柴、木材,接待过往宾客时供给所需的草料、薪柴,国家有丧事就供给所需的粗细薪柴、木材,国家有征伐就供给所储备的薪柴、草料和草木果实,供给守卫野外储备站点所需的武器、器械,以及供给为野地的苑囿建造藩篱所需的木材。
3.凡军旅之宾客¹,馆焉²。
【注释】
¹军旅之宾客:贾《疏》曰:“谓诸侯以军举助王征讨者,故谓之军旅之宾客也。”
²馆:使居住、安置。
【译文】
凡是派兵协助王征伐的诸侯,将他们安置在路旁的客舍、宾馆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