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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官司徒第二
三六 泉府
1.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¹,物楬而书之²,以待不时而买者³。买者各从其抵⁴:都鄙从其主⁵,国人、郊人从其有司⁶,然后予之⁷。
【注释】
¹“敛市”至“买之”:李调元曰:“谓有不售之货,留滞于市,切于民用,如布帛菽粟之类,官以所值价买之。”
²楬(jié):起标志作用的小木桩。此指标签,写有货物名称、价格等。
³不时而买者:郑司农曰:“谓急求者也。”
⁴抵:同“柢”,主管官。郑《注》曰:“抵实‘柢’字。柢,本也。本谓所属吏,主有司是也。”一说,原价义(郑司农说)。
⁵都鄙从其主:都鄙,谓采邑,包括大都、小都、家邑等。主,地方长官。江永曰:“自比长、邻长以上,皆可谓之主、有司。”孙诒让说,即采宰(按,即邑宰)。
⁶国人:都城内的居民。郊人,郊外六遂及公邑的居民。
⁷然后予之:郑司农曰:“为封符信,然后予之。”如此做的原因,据孙诒让说,是为防止奸商以贱价贩官物,而贵卖予民。
【译文】
泉府掌管利用所征收来的市场税款,收购市场上卖不出、滞销而又切于民用的货物,按其原价收购,各件都加上标签标明价格,以待急需使用的人前来购买。购买者前来时,应当各从他们的主管官那里开具证明:都鄙的人从他们当地邑宰那里,国都的人和四郊的人从他们的各有关官吏那里开具证明,然后才能以原价卖给他们。
2.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¹,以国服为之息²。
【注释】
¹有司:惠士奇曰:“乡遂之吏也。”
²以国服为之息:谓按照国家一般税率来计算利息。国服,即国家税法。金榜释“国服”为“国法”,引《秋官·朝士》“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下郑《注》释“国法”为“以国服之法”为证。此处国法,即谓国之税法,一以田税为差。金榜曰:“农民受田,计所收者纳税。贾人贷泉计所得(谓所获盈利)者出息。其息或以泉布,或从货物,轻重皆视田税为差(自注:轻者二十而一,重者无过二十而五也),是谓‘以国服为之息’。”
【译文】
凡是民众因事需赊取钱物的,用于祭祀而赊取的钱物偿还时间不超过十天,用于丧事而赊取的钱物偿还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凡是民众因事而借贷钱物的,就会同他们的地方官一起辨别钱物而发给他们,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来征收其利息。
4.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余¹。
【注释】
¹纳其余:郑《注》曰:“纳,入也。入余于职币。”按,职币有收取余财的职责。参见《天官·职币》。
【译文】
凡是国事办事所需钱物都从泉府支取。每到夏历年终,就要总计钱物的收支情况,而向职币缴纳盈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