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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官司徒第二
四八 旅师
1.旅师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闲粟而用之¹。以质剂致民²,平颁其兴积³,施其惠,散其利⁴,而均其政令⁵。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⁶。
【注释】
¹聚野之锄粟、屋粟、闲粟而用之:野,指六遂及公邑。郑《注》曰:“谓远郊之外也。”是亦该甸、稍、县、都言。锄粟,农民合出的自救互助粮。江永曰:“锄粟者,农民合出之,因合耦于锄,故名锄粟。”是锄粟即合耦税,因由官为之合耦,故而税之。屋粟,有田不耕者按规定出的罚粮。参见《载师》。闲粟,作为地税向懒惰农民征收的罚粮。郑《注》曰:“闲民无职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用之,据江永说,谓如常年春耕季节或遇凶年,则皆可用此粟。
²质剂:形制与买卖所用质剂同,而此处是作为征收屋粟的凭证。孙诒让曰:“此锄粟征验时,盖与民为质剂从为信,故颁予时,亦案质剂以授之。”
³平颁其兴积:郑《注》曰:“兴积,所兴之积,谓此三者之粟也。平颁之,不得偏颇有多少,县官(官吏)征聚物曰兴。”
⁴“施其惠”二句:郑《注》曰:“以赒衣食曰惠,以作事业曰利。”按,此两句互文,故贾《疏》曰:“若通而言之,惠利为一。”
⁵均其政令:曾钊释“均”为平,曰:“窃谓平政令,即平施惠散利之政令。”
⁶“凡用粟”二句:秦蕙田《通考·凶礼二》曰:“春时农事方兴,其无力者,颁粟以贷之,秋则计其所贷而敛之。”
【译文】
旅师掌管储积野地的锄粟、屋粟和闲粟而适当地加以运用。运用它们时凭质剂召集民众,公平地颁授所征收储积的上述三种税粮,以救济民众,使他们得到利益,而要公平实施救灾政令。凡所用的粮粟,春季借贷出去而秋季收获后再收回。
2.凡新氓之治皆听之¹,使无征役,以地之媺恶为之等²。
【注释】
¹治:郑《注》曰:“谓有所乞求也。”
²以地之媺恶为之等:郑《注》曰:“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
【译文】
凡是新从外地迁来的民众有所请求都要予以处理答复,在一定时期内免除他们的赋税徭役负担,按照土地的好坏分等级授予他们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