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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官司徒第二
五一 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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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均掌平土地之政¹,以均地守²,以均地事³,以均地贡⁴。
【注释】
¹掌平土地之政:政,通“征”,谓征税。据郑《注》,谓掌平邦国(各诸侯国)、都鄙之地税。
²地守:郑《注》曰:“虞衡之属。”
³地事:即《均人》之地职。
⁴地贡:郑《注》曰:“诸侯之九贡。”按,即《天官·大宰》所谓九贡。
【译文】
土均掌管使土地税均平,使山林川泽的税收均平,使各种从业税均平,使各诸侯国进献的贡物均平。
2.以和邦国、都鄙之政令、刑、禁与其施舍¹,礼俗、丧纪、祭祀,皆以地媺恶为轻重之法而行之²,掌其禁令。
【注释】
¹和:当读为“宣”,宣布。此王引之说。
²“礼俗”至“行之”:礼俗,郑《注》曰:“邦国、都鄙民之所行先王旧礼也。”是相沿成俗之旧礼谓之礼俗。土地肥沃,礼俗、丧事、祭祀法令就规定重些;土地贫瘠,礼俗、丧事、祭祀法令就规定轻些。贾《疏》曰:“自礼俗、丧纪、祭祀三事,皆以地之美恶为轻重者,地美则重行之,地恶则轻行之,以其礼许俭,不许无故也。”
【译文】
宣布有关诸侯国、采邑的政令、刑法、禁令以及减免赋税徭役的原则,对诸侯国、采邑的礼俗、丧事、祭祀,都按照土地的好坏制订轻重不等的法令而令其遵行,掌管有关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