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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官司徒第二
五九 泽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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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泽虞掌国泽之政令¹,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²,颁其余于万民。
【注释】
¹掌国泽:按,当云“掌国泽薮”,此处省文。泽薮即湖泊沼泽。
²入之于玉府:郑《注》曰:“谓皮角珠贝也,入之以当邦赋。”
【译文】
泽虞掌管王国湖泽的政令,为之划分范围设置藩篱、制订禁令,使当地的人民守护湖泽的物产,按时将皮角珠贝等作为赋税缴纳给玉府,然后把其余财物分给民众。
2.凡祭祀、宾客,共泽物之奠¹。丧纪,共其苇蒲之事²。
【注释】
¹泽物之奠:据郑《注》,谓芹、茆(莼菜)、蓤(菱)、芡等物品。
²共其苇蒲:苇,芦苇。共苇,事与稻人为官联(参见《稻人》)。蒲,蒲草,可织席。共蒲,郑《注》曰:“蒲以为席。”
【译文】
凡是祭祀或接待宾客,就供给湖泽所出产的芹菜、莼菜、菱角、鸡头等物。遇到丧事,供给所需要的芦苇和蒲草。
3.若大田猎,则莱泽野¹。及弊田,植虞旌以属禽²。
【注释】
¹莱泽野:为泽中打猎场芟除杂草。意同《山虞》之“莱山田之野”。
²植虞旌以属禽:虞旌,郑《注》曰:“注析羽。”孙诒让曰:“此旌亦以熊虎之旗,而注析羽。”注析羽,即集羽毛于竿端以为饰。属禽,贾《疏》曰:“谓百姓致禽讫,虞人属聚之,别其等类,每禽取三十焉。”
【译文】
如果王亲自田猎,就芟除湖泽猎场周围原野的杂草。等到停止田猎时,就在猎场中竖起虞旌而聚集所猎获的禽兽并且分门别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