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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官司徒第二
四五 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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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酂长各掌其酂之政令,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¹,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
【注释】
¹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此两句为互文。郑《注》曰:“校,犹数也。”而《廪人》郑《注》曰:“数犹计也。”故孙诒让曰:“校、数,同训计。凡全经云‘校比’者,义并同。”按,校比,清查、统计。
【译文】
酂长各自掌管本酂的政令,每年按季统计登记本酂人口,清查其准确数目,治理酂中的丧事、祭祀等事务。
2.若作其民而用之¹,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若岁时简器²,与有司数之³。
【注释】
¹若作其民而用之:即《族师》“若作民而师田行役”。
²简器:谓简阅查验农具、兵器。
³有司:据郑《注》,谓遂大夫。
【译文】
如果国家征调酂民从事征伐、田猎、巡狩等劳役,就率领役徒带着旗、鼓、兵器、甲胄等前往。如果每年按季检查农具、武器、器械,就与遂大夫一起统计。
3.凡岁时之戒令,皆听之¹,趋其耕耨²,稽其女功³。
【注释】
¹听之:郑《注》曰:“受而行之也。”
²趋:同“趣”,督促。
³女功:郑《注》曰:“丝枲(麻)之事。”
【译文】
凡是一年四季按时颁发的戒令,都要接受而遵照执行,督促酂民努力耕作,考核妇女们缫丝绩麻纺线织布的工作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