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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官司徒第二
三一 贾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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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贾师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¹,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贾²,然后令市。
【注释】
¹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次,亦谓二十肆之介次。按,本篇《叙官》曰:“贾师,二十肆则一人。”故曰“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
²展其成而奠其贾:奠,确定,规定。官献瑶曰:“先视其物之良善,而后定其(价)高下,倘物不成则价不为之定矣。”
【译文】
贾师各自掌管对本次所辖二十肆货物的管理,分辨辖区内货物的种类、等级而使分类合理价格均平,察看将成交的货物而确定价格,然后使他们进行交易。
2.凡天患,禁贵儥者¹,使有恒贾。四时之珍异亦如之。
【注释】
¹禁贵儥者:儥,兼有卖、买二义。此指卖。
【译文】
凡是遇到天灾,就禁止哄抬物价高价贵卖,使市场维持正常价格。对于四季珍异食物也是这样禁止贵卖。
3.凡国之卖儥¹,各帅其属而嗣掌其月²。凡师、役、会同亦如之³。
【注释】
¹儥:郑《注》曰:“买也。”
²各帅其属而嗣掌其月:属,李钟伦曰:“属,盖即肆长是也。”帅其属,据贾《疏》,贾师的下属有群贾,二肆则一人。嗣,接续,继续。孙诒让曰:“谓帅其属每月相继续更代当直,为官掌卖儥之事也。”
³凡师、役、会同亦如之:王应电曰:“师、役、会同则有军市,贾师亦嗣掌其月也。”(参见本篇《司市》)。
【译文】
凡是国家出卖或购买物资,就各自率领下属肆长而按月轮流相继主持买卖的事。凡是师旅征伐、劳役、会同等,也这样掌管买卖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