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秤雇役侵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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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¹,侵欺、借贷、移易系官钱粮²,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³,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符同申报瞒官,及不首告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译文】
凡是仓库、务场、局院的库秤、斗级以及雇佣的劳务人员,欺诈侵占、借贷、转移属于官府的钱粮,都按照监守自盗论罪。如果雇主知情而参与分赃的,同样论罪;知情没有参与分赃但共同向官府申报隐瞒实情,以及不自首告发的,减一等处刑,最高处刑杖一百,不知情的不论罪。
【注释】
¹仓库:收粮称为仓,收财称为库。务场:对物收税的场所和机构称为务,比如都税司等衙门;堆积物品的场所称为场,比如草场、盐场等。局院:具体进行特定活动的场所称为局、院,如织染局、文思院。库秤:在库房从事称量事务的人员。斗级:在粮仓进行粮食收纳称量的人。雇役:临时雇佣给付工资从事特定劳务的人。
²侵欺:侵占、诈骗。移易:把此项转移到彼项,彼此移换的行为。
³同情分受赃物:知情而参与分赃的行为,与盗窃相同,因此按照监守自盗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