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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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役满得代,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支尽绝,若无短少方许给由。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¹,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²,违者,各杖一百。若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司而擅开者³,杖六十。
【译文】
凡是仓库官攒、斗级、库子服役期满需要被代替的,所接收的钱粮官物需要支放的都要让看守者完全支放清楚,如果没有短缺才允许发给任满考核文书凭据。如有应该继续保存在仓库中的物品需要办理交接手续,要求提调官吏到现场监督盘点现存实数,不得指着仓廒、库房就完成交割,违反的,各自杖一百。如果官物上有封印的标记的,负责看守和交接的官员不请示当初封印的机构而擅自打开的,杖六十。
【注释】
¹相沿交割:存放在库房中的物品并不是即时支付,而是需要存放一段时间,在看守人职务交接的时候仍然沿用过去的存放方式的,需要办理交接手续,查明物品情况并登记在册,交给后来者看管。
²廒(áo):存放粮食的仓库称为廒,存放物品的仓库称为库。
³请:请示,如果近距离需要请原来封存的机构来人解封,如果远距离可以通过文书移送请示解封。原封官司:原初给官物盖上封印保存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