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入官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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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若抄札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¹,计口以隐漏丁口论;若隐瞒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²,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³。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者,坐赃论,全科⁴;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失觉举者,减三等,罪止笞五十。
【译文】
凡是抄家没收人口、财产,除了谋反、谋叛以及奸党罪属于十恶的罪名,依照《大明律》条文的规定抄家没收,其余的犯罪,律文没有详细规定的,妻、儿、财产不在抄家没收给官府之列,违反的,依照故意使人被判决流放的罪名论罪。如果抄家登记没收入官的家产文书而隐瞒人口没有登记上报的,计算人口数额以隐漏丁口罪论罪;如果在登记的时候隐瞒田地的,计算田地数额以欺隐田粮罪论罪;如果隐瞒财物、房屋、牲畜的,以坐赃论罪,各种罪名最高处刑杖一百,所隐瞒的人口、财产都没收入官,给登记报告的人论罪。如果里长同情犯人而隐瞒的,以及当时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吏知情的,都与登记报告之人同罪,计算所隐瞒的财物赃重的,以坐赃论罪,按照赃物的全部价值论罪;接受财物而隐瞒的里长和处理事务的官吏,计算赃物数额以枉法赃各自从重论罪。失察没有检举的,减三等处刑,最高处刑笞五十。
【注释】
¹抄札:同“抄扎”,查抄没收。家产:即是上文中所规定的人口、田产、财物。
²孳(zī)畜:牲畜,包括繁殖的幼畜。
³供报之人:即抄写报告抄家文册和文书的人。
⁴全科:指依照坐赃律的规定完整地定罪量刑,让当事人承担最重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