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解官物
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¹,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²。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人户就解布政司者³,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领官、令典罪亦如之。其起运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⁴,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着落均陪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失火延烧,或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陪。若有侵欺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起运官物不运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⁵,亦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译文】
凡是各地征收货币布帛、采买置办军需、制造兵器等,所在地的州县交接收纳,派出有职务的人员陆续按类押解到本州县所属府。如果所在属府不立即接收,派人转解,勒令没有身份的平民就地押解到布政司的,当时应该负责运送调配的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自杖八十。如果布政司不立即接收,勒令各府就地押解到中央部门的,首领官、令典同样论罪。起运官物,长途押解的官员以及具体运送物品的人员对物品的处置不合规定,导致产生损失的,计算所损失的物品,以坐赃论罪,落实各自责任赔偿给官府。如果船在行程中突然遇到风浪,以及失火被牵连烧到,或者被贼盗抢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的,申报给所在地的主管机构,委派官员到现场核查勘验,证据确凿清楚的,免罪不用赔偿。如果有侵占欺诈的,计算赃物价值,依照监守自盗论罪。如果起运物品的人员没有运输原定的物品,而是携带财务到应当缴纳物品的接收地,购买物品缴纳给接收地官府的,也计算赃款,依照监守自盗论罪。
【注释】
¹钱帛:如铜钱、纸币、金银、丝绢之类。军需:军队所需物品,如棉衣、棉裤、鞋袜之类。明代把军队用的棉衣称为胖袄。成造军器:把原材料制作成武器。军器,武器,如弓箭、弓弦、绳子之类。
²有职役:必须是官方派出的有正式官方身份的人员押解,保证物品不会中途出错,武器流散民间。类解:分类押解运送。
³就解:就地直接押解。按照规定县交给府,府交给布政司,如果府为免劳累,要求直接押解给布政司,即为违法。
⁴长押官:负责管理长途押运的官员。
⁵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应当押解本地原定应当缴纳的物品却没有押解,而是带着财物到接收地买了其他的物品交给接收物品的官府,以图在接收货物的地方低价购买赚取差价,要把赚取的盈利作为赃物论罪,因为是运输者本身责任范围内故意利用官物牟利,如同监守自盗,因此按照监守自盗论罪。原本应缴纳并押解的物品与后来购买的物品之间有差异,法律不允许私自购买其他代替原定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