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借钱粮
249字 下载全书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私自借用¹,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²,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³。若将自己物件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
【译文】
凡是监临主守私自借用属于官府的钱粮等物,或者转借给他人的,虽然有文字记录,都合并计算价值作为赃款按照监守自盗论罪,不是负责监督管理的人而借用的,依照常人盗窃仓库钱粮罪论罪。如果是把自己的物品抵偿或者折抵交换官方物品的,同样论罪。
【注释】
¹系官钱粮:属于官府的钱和粮食,泛指官有财物。
²文字:借贷记录的票据、文书、簿册、账目等文档凭据。
³常人盗:非有特殊身份的平常人盗窃,区别于监守自盗或官员等有职务的人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