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¹,七月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²,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户³,各以十分为率⁴,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⁵。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典处绞。
【译文】
凡是收夏税在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末收齐,秋粮十月初一开仓,十二月末收齐,如果早收的地方预先收税粮的,不受这条法律限制。如果夏税违反期限到八月末,秋粮违反期限到次年正月末没有收齐的,负责收税粮的提调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户,各自以应收缴的税粮数额十分为计算单位,欠一分的,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收受财物包庇拖欠的计算赃款以枉法赃依照罪重的论罪。如果违反期限一年以上不收齐的,欠粮户、里长杖一百,迁到远方,户部提调粮官和吏典处以绞刑。
【注释】
¹夏税:夏天所收的税粮主要是小麦,有的地区也包括丝绸、布匹之类。
²秋粮:秋天粮食收成之后所收的各种粮食大米。明代田税包括夏税和秋粮,秋粮交税的方式主要是秋收的粮食。
³提调部粮官:户部委派负责收税粮运输管理的官员。吏典:直接承担具体事务的负责人。分催:地方自己招募的各种催粮胥吏或者民间差役。
⁴各以十分为率:各是指上述各种负有责任的人员,官吏以一州县应当缴纳的税粮数额计算,里长以一里中需要缴纳的税粮数额计算,民众按照一户应该缴纳的税粮数额计算,总数以十分为计算单位,因此表述为各以十分为率。
⁵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本条规定了两种罪名,一是收粮违限,一是受赃枉法,论罪的时候,选择一个重罪定罪量刑。如果收粮违限处刑重,依据收粮违限;如果受赃枉法处刑重,以受赃枉法定罪量刑。本条的从重,不是单指受赃枉法罪内从重量刑。本律内的犯二罪及以上条文中规定的从重、从轻,皆是此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