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掌在官财物
205字 下载全书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¹,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但有人守掌在官²,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译文】
凡是官方所有的物品应该给付个人,已经出了仓库还没给付;私人所有物品应当供给官府使用,已经送到官府还没有完成入库的手续,只要是物品暂时处在官方看管下的,如果有侵占欺诈、借贷的,都计算赃物价值,以监守自盗论罪。
【注释】
¹供官用:特供官府用的物品,如上供品或征用物品之类。
²守掌在官:物品暂时处在官方掌控下的情形,由负有看管职责的人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