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留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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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¹,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守门人留难者,罪亦如之。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译文】
凡是接收、支付官有物品,具体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吏无故刁难不立即接收和支付的,一天笞五十,每三天加一等,最高处刑杖六十徒一年。守门人阻碍刁难的,同样论罪。如果领取物品和接收物品有先后次序的,主管人员不依照顺序接收和支付的,笞四十。
【注释】
¹无故:不是因为法定的原因,或者客观上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的接收或支付不及时的情况。留难刁蹬:应当接收的不立即接收,应当支付的不立即支付,导致收受的人停留守候,阻碍公务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