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274字 下载全书
凡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及应入官之物¹,而隐匿、费用不纳,或诈作损失²,欺妄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准窃盗论,免刺。其部运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译文】
凡是运送纳税户应该缴纳的税粮和各种纳税物品以及应该归入官府的物品,藏匿或者花费掉了物品而不缴纳的,或者假作毁损,欺骗官府主管机构的,计算所亏欠的物品数额,依照盗窃论罪,免去刺字。户部主管运输官员知情的,同罪;不知情的,不论罪。
【注释】
¹本户:纳税户本人,有别于官物和他人纳税的财物。财物属于本户所有,应该交给官府但是处于运输阶段,还不属于官物,因此在运输中被官员侵占,依照盗窃而不是监守自盗论罪。课物:缴纳税收的实物,如蚕丝、铜、铁之类。
²诈作损失:假冒过失导致毁损,如水、火、盗贼之类。